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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食品行业自律公约

    
   为使我市食品生产经营走向规范化,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与行业管理,自觉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促进我市食品行业向着规范有序、诚信有德的方向发展,形成放心、安全的食品经营体系,防范食品安全的源头污染,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与行业形象,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食品行业是指从事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加工、批发、零售以及与其有关的科研、教育、检测鉴定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的总称。
  第二条 食品行业安全自律公约的基本原则是守法、诚信、安全。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三条 确立“以食品安全为荣、不安全为耻”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把确保食品安全摆在生产经营的第一位,积极推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建设。
  第四条 确立严格按照国家法规、标准生产、销售食品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确保食品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得到有效执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食品企业应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内各企业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行业内各企业单位的正当利益。
  第五条 食品企业要依法按要求持证经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负法律责任。遵守国家或行业认证规则,不伪造或冒用各类名优或质量认证标志,不使用不具备认证资质的机构颁发的证书。
  第六条 构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食品生产管理制度、原料索证与验收制度、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理记录等制度,对食品生产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七条 把好原料关,从源头防止食品的污染。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不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的工业原料,食品原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不违规超使用范围、超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生产加工源头方面的食品安全。
  第八条 食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对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商品杜绝流通上市销售。建立完善的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主动退市、消费者投诉制度。欢迎社会与媒体的监督与指导。
  第九条 接受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和指导,从业人员要掌握良好的质量安全操作程序,建立严格全面的自我监督机制,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协助政府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积极协助政府建立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第十条 食品标识应当真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使用欺诈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
  第十一条 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与行业形象,正确引导科学消费、安全消费。要诚信经营,不炒作不利于食品安全、不利于市场健康、不利于社会和谐安定的“理念”和“信息”,不标示“不含”、“不加”等影射食用安全的包装标识。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自查自律和自检自管能力,自觉召回并销毁不安全食品,召回不合标准的食品;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及时向人民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如实报告,积极配合政府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将风险减到最小。根据《厦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合政府与应急组织机构开展工作,确保相关保障设施的落实、完善。
第十三条 积极投身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尽责任和义务向消费者传播、普及食品安全的科普知识,建立经常性的食品安全宣传机制,积极支持、配合政府、媒体、社团组织的有关活动,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走出食品安全误区,拉动消费,推进我市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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