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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会员单位:
    现将《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厦经行〔2009〕2号

各区经贸局、市重点食品工业企业、市食品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9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厦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厦食安办〔2008〕5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需要常抓不懈、不可有丝毫放松的重大民生问题。各区经贸部门、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这次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通过深入扎实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对于建立和完善良好的食品行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我市食品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扩大就业,带动和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专项整治工作

  各区经贸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按照“卫监督发〔2008〕60号”、“厦食安办〔2008〕53号”等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一行动,密切配合,落实责任,抓出实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和目标按时完成。当前,要根据全国、省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迅速组织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交自查自纠报告,全面落实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任务。

  (一)食品生产企业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是否在食品中添加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首批公布的17种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见附件1);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是否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规定之内;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来源于有合法卫生许可证明的生产企业;企业质量体系建设情况,包括是否通过有关体系认证;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方案等。自查自纠报告请于2009年1月15日前报送市、区经贸部门(属于150家市重点工业企业的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自纠报告分别报送市经发局行业处、区经贸局;其他食品生产企业的自查自纠报告报送区经贸局)。

  (二)各区经贸部门要督促和协助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按时报送自查自纠报告;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企业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并将企业自查自纠报告汇总、归类后于2009年1月20日前报送我局。

  三、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要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市食品行业协会要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组织发动一批企业向社会作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在广大消费者中树立厦门产食品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信息沟通,定期报送工作总结

  (一)各区经贸部门要定期(每一阶段报送两次)将整治信息报送我局。对于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调查和处理情况或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随时沟通。

  (二)请各区经贸部门将本区专项整治的阶段性总结和专项整治全面总结在报市食安办时同时抄送我局,以便我局汇总情况向国家工信部、省经贸委报告。

  联系人与联系电话:姚彧 电话:5040009、张志生 电话:5397538

  传真:5059486 E-mail:xmjfZZS@163.com

  附件:1. 国家首批公布的17种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2. 厦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厦食安办〔2008〕53号)

  二○○九年一月四日
 
 

    附件:国家首批公布的17种非食用物质

    附件: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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