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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要求重点清理六方面限制竞争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18/1/12 信息来源:中国产业网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近日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
  《方案》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对现行政策措施组织清理。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研究拟定本地区和本部门具体清理工作方案,督促落实清理工作。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清理工作。
  《方案》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对照《反垄断法》和《意见》,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重点包括:
  ——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方案》指出,清理分五个阶段推进:一是自查梳理阶段。二是审核排查阶段。三是公开清废阶段。四是总结汇报阶段。五是督促检查阶段。
  《方案》对清理提出了要求:强化社会监督。坚持自我清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推进清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清理工作的意见,形成政府部门主导、社会有效参与的清理工作局面。
  加强反垄断执法。反垄断执法机构要在清理期间加大执法力度,查处并公开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形成执法威慑力,推动政策制定机关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对违反《反垄断法》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要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发出执法建议函,督促政策制定机关纠正相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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