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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制定包装食用盐氟标示规定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   时间:2016-03-29 10:4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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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台湾地区“卫福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0008号公告,预告制定“包装食用盐的氟标示规定”草案,目的是针对添加氟化钾、氟化钠的包装类食用盐的标示进行规范,按此草案,预包装的食用盐,除了应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外,还增加了品名要以“氟盐”、“含氟盐”、或“加氟盐”命名,还应注明“使用含氟盐及氟锭前应咨询牙医师意见”、“限使用在家庭用盐”等醒目字样,此外,还需要在营养标示栏标示产品的总氟含量等规定。该草案有60天的评议期。预定2016年7月1日(以制造日期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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