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协会概况 公告栏 行业资讯 食品安全 政策法规 展会信息 供求信息 食话食说 会员风采 支部生活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进出口公平贸易行业工作点

台湾地区不允许用输入原装食品的原厂检验报告替代输入业者的自主检验报告

    2016-4-27

2016年4月18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出部授食字第1051301383号函,就“输入业者针对输入原装进口产品如有境外原厂的检验报告,是否还需要自行或委外检验”一事,进行说明。
依据“应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与应办理检验之食品业者、最低检验周期及其他相关事项”,输入原装进口产品的输入业者,需依自主管理规定,针对其输入的产品办理自主检验。输入业者与产品产制的境外原厂无论是否具有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或具有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或同属于一个跨国企业,均应对已收货的产品依风险管理原则进行抽样检验,境外原厂的检验报告,不是输入业者对该输入产品的自主检验报告。
输入产品的运输过程由原厂仓库、出口港埠码头、装货柜、上货轮、输入港码头、下货轮、暂存保税区货栈,最后才运至进口商仓库。其过程繁复、时间冗长及储存条件不一。境外原厂的检验报告系对该产品原厂库存或出货前的时间点的检验结果,无法代表该产品于输入后的时间点的检验结果。因此,输入业者应于产品输入并收货后,对该产品定期抽样检验以符合应办理自主检验的规定。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6.4.27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29号太平洋广场三楼ST29-30 邮政编码:361012 电话:0592-5030100 传真:0592-5030990
技术支持单位:厦门市经贸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