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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影响脱水椰果的措施(上)
一、案情简介
菲律宾声称巴西对菲律宾出口脱水椰果的反补贴税与WTO及GATT规则不符。专家组裁定菲律宾所引用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本争端。专家组报告于1996年10月17日分发。1996年12月16日,菲律宾提出上诉。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定和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报告于1997年2月21日分发。1997年3月20日,DSB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修正的专家组报告。
二、基本事实
1994年1月17日巴西当局接到了发起反补贴税调查的申请。该调查于1994年6月21日发起,1995年3月23日实施了临时反补贴税,1995年8月18日实施了最终反补贴税。WTO协定于1995年1月1日对该巴西和菲律宾生效,即在生效前巴西当局接到发起调查的申请并发起调查,在生效后征收了临时反补贴税和最终反补贴税。
三、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定
(-)适用法律问题
专家组首先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确定菲律宾引用的法律义务是否适用于本争端。菲律宾提出,巴西对从菲律宾进口的脱水椰果征收反补贴税,与GATT1994第1条、第2条和第6条及农产品协议中的第13条不符。巴西提出,根据国际法的习惯原则和WTO条款,GATT1994和农产品协议对本争端不适用,因为导致征收措施的调查是据WTO生效前收到的申请发起的,专家组强调,本问题涉及新的WTO制度的生效,本专家组面临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本类型的争端变少时即不再相关,并最终消失。
1.GATT1994的适用性
在WTO制度中,反补贴措施的使用主要受GATT1994和SCM调整。虽然菲律宾在本案中没有引用SCM,但其对本争端的适用性也与广义的适用法律相关。如果专家组得出SCM不构成本争端的适用法,在争端方和专家组都没有引用它解释争端中的权利义务的意义上,专家组就面临着GATT1994第6条和农产品协议能否独立于SCM适用的问题。反之,如果专家组发现GATT1994第6条和农产品协议第13条本身不能适用,则SCM的不适用就会使GATT1994第6条和农产品协议第13条也不适用。菲律宾在本案中提出的请求就不能成功。
专家组希望强调,如果专家组裁定由于SCM的不适用,GATT1994第6条和农产品协议第13条不适用于本争端,这不意味着SCM替代了GATT1994第6条成为WTO协定管制反补贴措施的依据。很明显,GATT1994和SCM在WTO协定中都有效力、效果和目的。 GATT1994没有为其他货物贸易多边协议所替代,为WTO附件1A的一般解释注释所证明。GATT1994第6条的重要规定在SCM中既没有被重复也没有被阐释的事实,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因而要考查的问题不是SCM是否替代GATT1994第6条的问题,而是第6条是否创设了独立于并不同于SCM的规则,在没有引用该协议时,哪一个可以适用;或者GATT1994和SCM是否代表了不可分割的必须一起考虑的一揽子的权利和纪律。
(1)SCM的适用性
第32条第3款是一过渡条款,准确规定了SCM的时间上的适用:除第4款规定外,本协议的规定适用于WTO对成员生效日或生效后提出的申请发起的调查和对现有措施的审查。
WTO于1995年1月1日对巴西生效。导致征收反补贴税的调查发起于1994年6月21日,而所依据的申请是1994年1月17日。因而,据第32条第3款,SCM不构成本争端的适用法。
(2)GATT1994第6条和SCM的分离
专家组面临的问题是:与反补贴税相关的GATT1994第6条是否能够独立于SCM适用和解释?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第6条代表了适用本争端的法律。如果第6条与SCM不可分割,不能独立于SCM解释和适用,则根据SCM第32条第3款,SCM及其他对其依赖性的规定不适用,专家组不能据GATT1994第6条审查菲律宾的请求。
(二)没有磋商
菲律宾要求专家组就巴西拒绝据GATT1994第23条第1款进行磋商作出裁定。巴西提出该一事项没有在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中指明,因而不属于专家组的权限范围。
专家组认为,菲律宾的要求涉及一个非常严重的事项。在据DSU提出要求时,遵循WTO成员的根本义务进行磋商对争端解决制度运作是极为重要的。根据DSU第4条第2款和第6款,专家组认为,这些规定明确了成员磋商的义务是绝对的,不受成员先前实施的任何条件的限制。
专家组认为,菲律宾的请求明显符合DSU第6条第2款,指明了巴西采取的反补贴措施。但该专家组的请求中没有含有导致请求专家组就巴西没有磋商的问题作出裁定的因素。在提交的文件及讨论纪录中,也没有表明这一结论的因素。基于对确定专家组的权限范围的文件的合理理解,不可能得出要求专家组对巴西没有举行磋商作出裁定的结论。因而,专家组裁定菲律宾就巴西没有进行磋商的请求不属于专家组的权限范围。
四、专家组的结论
1996年10月17日专家组报告分发给成员。该报告包括下述结论:
(1)1994年总协定第6条不构成本争端的适用法。因而,菲律宾据该条的要求的实质性和据总协定的第1条和第2条的从与总协定第6条不符的要求中引申的要求的实质性,专家组不能审查。
(2)农产品协议不构成本争端的适用法,因而,菲律宾据该协议的要求的实质性,专家组不能审查。
(3)菲律宾的有关巴西没有磋商的要求不属于本专家组的权限范围,因而其实质性不受专家组审查。专家组认为菲律宾的要求没有适当地提交专家组,建议DSB作出这样的裁定。
1996年12月16日,菲律宾据DSU第16条第4款,向DSB提交了就专家组报告包括的法律问题及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上诉,并据上诉审查工作程序规则20向上诉机构提交了上诉通知。1997年1月9日,菲律宾提交了上诉提呈,1月14日巴西据工作程序规则23(1)提交了上诉提呈。1月24日,巴西据工作程序规则22提交了被上诉方的提呈,菲律宾据工作程序规则23(3)提交了被上诉方的提呈。同日,欧共体和美国据规则24提交了第三方的提呈。
1997年1月30日举行了口头听证,参加方和第三方提出了他们的主张,并对上诉庭成员的提问进行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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