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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公平贸易信息月报(总第144期)

    2017-04-06 08:32:49 来源:福建省商务厅 阅读次数:26次
摘要:进出口公平贸易信息月报(总第144期)
进出口公平贸易

信息月报

(总第144期)
 
福建省公平贸易局                                                  2017年3月28日
目录
◆涉闽动态
我省4家纺企积极应对印度聚酯短纤反倾销调查
◆特别关注
商务部世贸司负责人解读《贸易便利化协定》条款
商务部部长谈中美经贸关系:美国也离不开中国
◆预警信息
欧盟对华不锈钢无缝钢管启动反规避调查
墨西哥对华电弧炉石墨电极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土耳其对华聚酯纱线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
美国对华金属硅启动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印度对华工程饰面木地板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案件追踪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铝型材作出双反全面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
美国对华复合木地板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华不锈钢板材和带材作出双反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华卡车和公共汽车轮胎作出双反否定性产业损害终裁
巴西对华农机轮胎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并征税
巴西对华合成纤维针织布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并继续征税
巴西对华汽车玻璃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并征税
 
◆涉闽动态
我省4家纺企积极应对印度聚酯短纤反倾销调查
2月2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发布公告,决定对进口自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泰国的0.6-6丹尼尔非染色聚酯短纤(Non-dyed Polyester StapleFibre)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涉及印度海关编码 55032000项下产品。据统计,2016年我省对印出口涉案产品1741万美元,同比增长847.74%,增幅十分明显。根据印方公告要求,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40日内向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问卷答卷和评述意见。
为做好案件应对,降低案件调查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我局立即启动“四体联动”应对机制,通过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商务局等渠道,与主要涉案企业联系,指导开展应对工作。同时,积极动员主要涉案企业参加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联合江苏省商务厅在南京组织召开的应诉协调会,面对面接受指导。
经过动员,我省4家主要涉案企业及时开展了倾销抗辩,并同时参加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组织的行业无损害抗辩,将在规定时间内委托专业律师向印方提交调查问卷等有关材料,争取赢得有利裁决。下阶段,我局将继续跟踪案件进展,及时收集企业有关困难和问题,为应对做好服务工作,争取有利结果,保住市场份额。
 
 
◆特别关注
商务部世贸司负责人解读《贸易便利化协定》条款
2013年12月,世贸组织巴厘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贸易便利化协定》。2014年11月底,世贸组织通过有关议定书,交由各成员履行国内核准程序。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15年9月4日向世贸组织提交批准书。2017年2月22日,随着卢旺达、阿曼、乍得以及约旦等4个成员向WTO提交批准书,已有112个成员接受该协定,超过了《WTO协定》规定的三分之二成员接受的生效条件,协定正式生效。
一、《协定》的主要内容
《协定》共分为三大部分,24个条款。第一部分(第1至12条)规定了各成员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实质性义务,涉及信息公布、预裁定、货物放行与结关、海关合作等内容,共40项贸易便利化措施。
第二部分(第13至22条)规定了发展中成员在实施《协定》第一部分条款方面可享受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主要体现在实施期和能力建设两个方面。根据协定,发展中国家可在第一部分条款中自行确定在《协定》生效后立即实施的条款(即A类措施)、经过一定过渡期实施的条款(即B类措施)和经过一定过渡期并通过能力建设获得实施能力后实施的条款(即C类措施),并向WTO通报。
第三部分(第23至24条)涉及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规定成立WTO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各成员应成立国家贸易便利化委员会或指定一现有机构以促进《协定》的国内协调和实施,以及《协定》适用争端解决机制。
二、协定主要条款解读
(一)贸易法规透明度相关条款(第1-5条)。
1、信息的公布和可获得(第1条)。《协定》规定成员应以非歧视和易获取的方式迅速公布进出口程序及表格和单证、关税和税率、进出口规费和费用、归类或估价规定、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裁决等信息,通过互联网公布进出口程序的说明、进出口所需的表格和单证,设立咨询点回答政府和贸易商的咨询等。
明确、详细和及时地获取信息对企业来说可减少贸易中的不确定因素,使企业能够准确对贸易条件进行判断,对于中小企业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在以往的进出口贸易中,相对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往往会因为人、财、物等方面的不足,在信息获取方面处于一定劣势。法律法规信息透明度提高,使得中小企业更容易获得相关信息。
2、贸易法规的提前公布与评论(第2条)。《协定》规定成员在法律法规生效前应尽早公布并给予贸易商评论机会(关税税率变更及提前公布会影响实施效力的措施除外),边境机构应与贸易商定期进行磋商。
新制定或修订的贸易法规提前公布,使贸易商能够提前知晓,有助于贸易商及时对其贸易行为和策略作出必要调整,进而将因贸易法规调整所产生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增强了贸易法规的可预见性。在新制定或修订贸易法规过程中,边境机构通过定期与贸易商进行磋商,积极听取贸易商的意见或要求,有助于有关贸易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关注。
3、预裁定(第3条)。《协定》规定成员应在货物进口前就税则归类及原产地事项作出预裁定,鼓励成员就完税价格、关税减免要求的适用、配额适用等作出预裁定。
预裁定制度通过将通关审核关口“前推”,在货物进口前,海关就可通过企业预先提交的材料,对货物的归类和原产地等事项作出初步评估,在企业实际到货后,海关只需进行简单核对即可,有助于减少企业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效率。
4、申诉或审查程序(第4条)。《协定》规定成员应允许贸易商就海关行政决定提出行政申诉或司法审查要求。如申诉或审查程序未在成员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或出现不适当拖延,贸易商有权向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进一步上诉或提出审查要求。
据了解,目前我企业较少使用进口国的申诉或司法审查机制,而更多是采取“找关系”的传统做法来解决问题。在《协定》实施后,当我国出口货物在国外遭遇不合理对待时,我企业可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增强公正性、非歧视性及透明度的其他措施(第5条)。包括加强对成员发布加严进口食品安全检查通知的纪律,海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扣留货物时应立即通知承运商或进口商,如首次检验不合格应给予进口商二次检验机会等。
各成员针对进口食品、农产品普遍采取严格而繁琐的检验检疫程序,且检验项目多,检验频率高,大大增加通关时间及检验、仓储等通关成本,削弱了进口农产品及食品的竞争力。《协定》通过加强有关方面的纪律,如要求进口国加强检查需以风险评估为依据,仅适用于特定入境地点,且在情形变化或风险不复存在后应以采用对贸易具有较小限制作用的方式或迅速终止等。在首次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经申请,贸易商可获得二次检验的机会,对于贸易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实质意义。
(二)进出口规费和手续相关条款(第6条)。
1、关于对进出口收费的一般纪律。协定规定,除了关税和国内税外,成员对进出口征收的规费和费用的有关信息应予公布,并在公布与生效之间留出过渡期,应对收费进行定期审议,以减少收费的数量和种类。对办理海关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应限定在所提供服务的近似成本内。
上述内容有助于贸易商及时了解进出口收费的数量、种类、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更好地对贸易行为进行规划。同时《协定》还要求对办理海关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应限定在所提供服务的近似成本内,将避免海关乱收费现象,有助于企业进一步降低贸易成本。
2、关于处罚纪律。《协定》要求成员海关作出的处罚应与违法程度和严重性相符,处罚的认定和罚金收取方面应避免产生利益冲突或形成一种对海关官员的激励。海关在作出处罚时,应向被处罚人提供书面说明,列明违法性质和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或程序。如被处罚人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法情节,《协定》则鼓励海关减轻处罚。
上述内容有助于增强海关处罚行为的规范化和透明度,维护贸易商的合法权益。《协定》关于鼓励海关减轻处罚的内容,也有助推动贸易商诚信守法。
(三)货物的放行与清关(第7条)。
《协定》规定成员应允许进口商在货物抵达前办理舱单等进口单证提交业务,以便货物在抵达后能够快速放行。如货物的关税、费用等暂时无法确定,在贸易商提供担保的前提下,海关可予以先放行。成员应采用风险管理和货物稽查等管理措施。鼓励成员公布平均放行时间。对经认证的经营者(满足特定标准的贸易商,可包括具有良好守法记录、拥有良好的内部控制记录管理系统和财务偿付能力等)给予通关便利,如降低单证和数据要求、降低查验比例、加快放行等。对通过航空运输入境的快运货物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如货物抵达前已提交放行所需信息、快运企业通过使用内部安保和追踪技术对货物保持高度控制、拥有良好守法记录等),给予通关便利,包括减少进口单证要求、尽快放行以及对于微量货值的货物免征关税和国内税等。对于易腐货物(主要为鲜活农产品)予以优先查验,并在最短时间放行。
从贸易商的角度看,货到前申报,以及货物放行与就关税、收费及费用作出决定以及费用支付等环节分离(凭保放行),均为海关优化通关服务的重要体现,有助于加速货物抵达后的清关和放行,降低贸易商的贸易成本,缩短交货时间。
对海关等口岸管理部门而言,通过实施风险管理和后续稽查,实现将监管环节“前推后移”,有助于提高实际监管效率。
(四)进出口手续(第10条)。
相关内容包括减少和简化进出口手续和单证要求、接受进出口证明单证副本、鼓励成员在制定进出口手续和单证时以国际标准为依据、努力设立单一窗口(一点提交和一点反馈)、取消与税则归类和估价有关的装运前检验、不得强制要求适用海关代理等。
繁杂的通关文件要求必然导致通关时间的延长和企业贸易成本的增加,简化进出口手续和单证要求,有助于减少货物的滞留时间,降低交易成本,增加商业机会。单一窗口的建立,将有效提高口岸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程度,也将极大便利企业,减少通关时间。
(五)过境自由(第11条)
《协定》规定成员过境运输法规或程序不得构成变相限制,不得寻求任何自愿限制,过境费用应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当,手续和单证要求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不得对过境货物适用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等。
(六)海关合作(第12条)
《协定》主要规定了各WTO成员海关应就交换海关申报信息开展合作,便利对申报信息的核实。
信息交换的内容包括进口或出口申报中所列具体信息,例如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书以及提单。申请方需遵守被申请方关于信息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等要求;被申请方有权出于公共利益或国内法律要求而拒绝提供信息。
商务部部长谈中美经贸关系:美国也离不开中国
3月1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商务部部长钟山、副部长王受文、副部长钱克明在会上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会上,商务部就大家关注的2017年中国的外贸发展、中美经贸关系、以及中国国民消费等热点问题都作出了回应。
2017外贸形势
“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仍很多”
在谈到2017年中国外贸发展形势时,钟山表示,今年的1-2月份,中国的进出口实现较快增长,同比20.6%,为近几年来所少有。他认为,实现高增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我国近几年来外贸“转动力、调结构”,通过创新推动外贸的发展见到了成效。
至于今后中国外贸发展的势头是否可以延续这种势头,钟山说:“这是我们非常期待的,但是今年外贸发展不确定、不稳定的因素确实很多。尽管整个经济环境对我们来说仍有很大的挑战,但是我们有信心、有决心实现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当中提出的进出口回稳向好的目标。”
钟山强调,下一步,商务部将从供给侧发力,坚持创新驱动,始终抓住“转动力、调结构”这一根本之策、长远之计,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实现我国外贸由量的扩张到质的提高,不断地巩固我国的贸易大国地位,推动我国贸易强国的进程。
中美经贸关系
“贸易战不符合两国根本利益”
钟山表示,贸易战不符合中美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百害而无一利。中美双方都应当从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利益出发,加强合作、管控分歧,要发挥好经贸合作在两国关系当中“压舱石”和“推进器”的作用。
钟山指出,中美两国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双边关系特别是经贸关系的走向,不但会影响中美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而且还会影响全球贸易投资等各个方面。中美两国人口占世界的23%,经济总量占全球的40%,出口占全球的五分之一,对外投资和吸收外资占全球的30%,所以对中美经贸关系的变化,各方关注、担忧是正常的。
钟山说道,许多美国的朋友、西方的朋友都认为中国离不开美国,我想他们说对了一半,同样的,美国也离不开中国。我这里也有一组数据。美国出口的26%的波音飞机,56%的大豆,16%的汽车,15%的集成电路,目的地都是中国。最近十年,美国对中国出口的速度要比中国对美国出口的速度快得多。具体讲,美国对中国出口年均增长11%,而中国对美国出口年均增速只有6.6%。这些充分表明,中美对彼此都非常重要。
据钟山介绍,2016年,中美双边的货物贸易达到了5196亿美元,和1979年中美建交时相比,增长了207倍。双边的服务贸易已经超过了1100亿美元,双向的投资累计已经超过了1700亿美元。
中美关系已经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利益交融的格局。
中企对外投资
“中国一直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
在谈到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问题时,钟山则表示,不鼓励企业盲目的、非理性的对外投资。但中国政府一直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的竞争和合作。
有记者问及,中国外汇储备的下降是否会拖慢对外投资的步伐,中国是否会主动降速。对此,钟山回应称,企业对外的正常投资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钟山说,“现在确实有一些舆论,认为中国可能要"降温",中国不鼓励对外投资,我认为这个舆论是不准确的”。他强调,中国政府一直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的竞争和合作。中国“走出去”战略实施以来,绝大部分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当中,表现是很好的,是深受投资国欢迎的。接着,钟山列举了一组数据:2016年,中国境外企业实现销售额总计达到1.5万亿美元,向所在国交税400亿美元,聘用外国员工150万人。
“可见,中国企业在境外的发展是好的。当然,我们也不排除有少量的企业走出去存在着盲目的、非理性的行为。主要指的是一些企业根本没有实力,也没有经验,到境外投资和发展就难以为继,经营管理上都出现了困难和问题,有的企业已经付出了代价,有的甚至给我们国家的形象也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对盲目的、非理性的投资是不鼓励的。不仅不鼓励,我们还要对这些企业进行监管”,钟山说。
中国吸引外资情况
“对完成全年吸收外资的任务有信心”
会上,有记者提问:“今年1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同比下降9.2%,对于这样的变化,外界有一些异议,该怎么看待这样的数据变化?我国目前在吸引外资方面,还具备哪些优势?”
对此,王受文表示,1月份,我国实际使用外资确实下降了,但2月份外资的数据是增长的。所以只从年初的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来判断全年的数,为时尚早。
我们对完成全年吸收外资的任务是有信心的。
王受文还提到,中国现在吸引外资的优势还是很扎实的、多方面的。比如中国的市场,去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4%,达到了33万亿人民币。这个巨大的市场对任何企业,对任何外资企业都是具有吸引力的。
另外,中国的产业链很齐全,价值链也非常完备,上游下游任何一个产业进来,都能找到相配套的企业。中国的投资环境也越来越好,中国的投资环境在改善。更重要的是,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立场没有变。前不久,国务院出台了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20条措施,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的对外开放,对外资来说机会也会越来越多。
最后,王受文表示,外资和中国企业公平竞争的待遇会越来越好。以前,外资企业不能够参与中国国内标准的制定,现在外资企业有这样的机会。我们利用外资的政策不会变、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不会变、为各国企业在华投资兴业提供更好服务的方向不会变。法律法规的完善,产业配套能力的增强,巨大的市场潜力,使得在过去二十多年来,中国都保持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第一位,所以,我们对未来中国保持相当规模的吸引外资仍然是持有信心的。
◆预警信息
欧盟对华不锈钢无缝钢管启动反规避调查
2017年2月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盟不锈钢无缝钢管工业保护委员(DefenceCommittee of the Seamless Stainless Steel Tubes Industry of the European Union)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不锈钢无缝钢管(seamless pipes and tubes of stainless steel)启动反规避调查。调查自印度转口(无论是否标明原产于印度)的涉案产品是否存在反规避行为。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7304 11 00、ex 7304 22 00、ex 7304 24 00、ex 7304 41 00、ex 7304 49 10、ex 7304 49 93、ex 7304 49 95、ex 7304 49 99和ex 7304 90 00;欧盟TARIC编码为7304 11 00 11、7304 11 00 19、7304 22 00 21、7304 22 00 29、7304 24 00 21、7304 24 00 29、7304 41 00 91、7304 49 10 91、7304 49 93 91、7304 49 95 91、7304 49 99 91和7304 90 00 91。
2010年9月30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无缝钢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1年6月29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无缝钢管作出反倾销初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48.0%~71.5%的临时反倾销税。2011年12月2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无缝钢管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48.3%~71.9%的反倾销税。
墨西哥对华电弧炉石墨电极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17年2月21日,墨西哥经济部在官方日报发布公告称,应墨西哥企业GrafTech México, S.A. de C.V.于2016年12月16日提交的申请,决定对原产自中国和英国的电弧炉石墨电极(西语:electrodos de grafito para horno de arco eléctrico)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墨西哥TIGIE税号为8545.11.01。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损害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决议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2010年9月1日,墨西哥经济部宣布对原产自中国的电弧炉石墨电极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2年3月1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对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终裁结果,裁定对原产自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38%~250%的反倾销税率。2015年9月1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对华石墨电极反规避肯定性终裁结果,裁定对进口自英国UK.Carbon and Graphite, Co.Ltd.公司、采用中国产石墨棒制成的电弧炉石墨电极产品扩大适用该案反倾销措施。
土耳其对华聚酯纱线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
2017年2月25日,土耳其经济部发布第2017/5号公告称,应Korteks Mensucat ve Sanayi Anonim Sirketini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印度、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和越南的聚酯纱线(土耳其语:tekstil yarns of polyester,土耳其海关编码为5402.33)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审查涉案国是否通过向土耳其出口部分定向聚酯纱线(土耳其语:Poliesterlerden kismen çekimli iplikleri)来规避本案反倾销措施,部分定向聚酯纱线的土耳其海关编码为5402.46,本案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2008年12月31日,土耳其经济部不公平竞争局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公告,对原产自中国、印度尼西亚、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聚酯纱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对中国、印尼、泰国和马来的涉案产品分别征收268~351美元/吨、48~240美元/吨、198~300美元/吨和276美元/吨的反倾销税。2014年12月17日,土耳其经济部不公平竞争局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公告,对中国、印尼和马来的涉案产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延长对中国、印尼和马来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对泰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
美国对华金属硅启动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17年3月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金属硅(silicon metal)启动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立案调查,审查若取消对华金属硅的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将是否继续或再度发生。2017年3月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金属硅启动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利益相关方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回复意见,并于2017年5月15日前就回复意见的充分性作出评述。美国国内利益相关方应于美国商务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美国商务部提交回复意见。
1991年6月10日,美国商务部开始正式对进口自中国的金属硅征收反倾销税。2001年2月16日,继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华金属硅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后,美国商务部第一次延长对华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2006年12月21日,美国商务部第二次延长对华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2012年4月20日,美国商务部第三次延长对华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
印度对华工程饰面木地板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2017年2月17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发布第14/34/2016-DGAD号公告称,应印度企业Greenlam Industries Limited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欧盟的工程饰面木地板(Veneered Engineered Wooden Flooring)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10月~2016年9月,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2014年、2014年~2015年、2015年~2016年以及本次倾销调查期。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税则第44章项下产品。利益相关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0日内向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问卷答卷和评述意见等。
◆案件追踪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铝型材作出双反全面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
2017年3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投票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型材(aluminumextrusions)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全面日落复审肯定性产业损害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税,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该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继续有效。在该项裁定中,5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投肯定票。
2010年4月2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应美国Aluminum Extrusions Fair Trade Committee和UnitedSteel, Paper and Forestry, Rubber, Manufacturing, Energy, Allied Industrial andService Workers International Union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型材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11年4月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型材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后于2011年4月13日,对反倾销终裁结果进行修正。2011年5月26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开始对上述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2016年4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华铝型材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第一次日落复审。2016年7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决定进口自中国的铝型材适用反倾销和反补贴全面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程序。2016年8月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华铝型材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第一次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涉案企业倾销幅度为33.28%,补贴税率为12.05%~374.15%。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8424.90.9080、9405.99.4020、9031.90.90.95、7616.10.90.90、7609.00.00、7610.10.00、7610.90.00、7615.10.30、7615.10.71、7615.10.91、7615.19.10、7615.19.30等项下产品,7610.10、7610.90、7615.19、7615.20、7616.99以及8418.99.80.50、8418.99.80.60项下部分产品。
美国对华复合木地板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
2017年3月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复合木地板(multilayered wood flooring)作出第一次快速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涉案产品的倾销以25.62%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4412.31.0520、4412.31.0540、4412.31.0560和4412.31.2510等项下产品。
2010年11月18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复合木地板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11年5月2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华复合木地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2011年6月2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修改对华涉案产品初裁结果。2011年10月1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华复合木地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2011年12月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修改对华复合木地板反倾销终裁结果并开始正式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016年11月1日,美国对华复合木地板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程序。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华不锈钢板材和带材作出双反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
2017年3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投票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stainless steel sheet and strip)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已经被美国商务部裁决存在倾销和政府补贴的中国不锈钢板材和带材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在该项裁定中,5名委员投肯定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基于上述肯定性裁定,美国商务部将对华不锈钢板材和带材发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
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华涉案产品进口作出紧急情况否定性裁定,因此,对2016年7月18日前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不追溯征收反补贴税,对2016年9月19日前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2016年3月3日,应AK Steel Corporation、Allegheny Ludlum, LLC(ATI Flat RolledProducts)、North American Stainless和Outokumpu Stainless USA, LLC于2016年2月12日提出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7219.13.0031、7219.13.0051和7219.13.0071等项下的产品。2016年9月12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华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2016年7月12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涉案产品作出肯定性反补贴初裁。2017年2月2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stainless steel sheet and strip)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肯定性终裁。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华卡车和公共汽车轮胎作出双反否定性产业损害终裁
2017年2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卡车和公共汽车轮胎作出(truck and bus tires)反倾销和反补贴否定性产业损害终裁,裁定美国商务部终裁裁决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并未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实质性损害威胁。在本次裁决中,3名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投否定票,2名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投肯定票,1名委员未参与投票。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否定性裁决,美国商务部将不会对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颁布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令。
2016年2月18日,应the United Steel, Paper and Forestry,Rubber, Manufacturing, Energy, Allied Industrial and Service WorkersInternational Union, AFL-CIO, CLC于2016年1月29日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卡车和公共汽车轮胎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16年3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作出该案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2016年6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涉案产品作出反补贴肯定性初裁,补贴幅度为17.06%~23.38%。2016年8月26日,美国商务部对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倾销幅度为20.87%~22.57%。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4011.20.1015和4011.20.5020项下的产品,以及税号4011.69.0020、4011.69.0090和4011.70.00等项下的部分产品。2017年1月23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卡车和公共汽车轮胎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倾销幅度为9.00%~22.57%,补贴幅度为38.61%~65.46%。
巴西对华农机轮胎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并征税
2017年2月17日,巴西外贸委员会执行管理委员会(GECEX)在官方公报发布2017年第3号决议,对原产自中国的农机轮胎(葡语:brasileiras de pneus agrícola)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并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对中国涉案产品生产商/出口商征收307.09~3420.75美元/吨的反倾销税。其中,涉及福建省的企业有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反倾销税为624.32美元/吨。自本决议公布之日起生效。涉案产品南共市税号为4011.61.00、4011.69.90、4011.92.10、 4011.92.90、4011.99.10、4011.62.00、4011.63.90和4011.63.00。
巴西对华合成纤维针织布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并继续征税
2017年2月17日,巴西外贸委员会执行管理委员会(GECEX)在官方公报上发布2017年第7号决议,对原产自中国的有弹性和无弹性粘胶织物(葡语:malhas de viscose)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若终止现行的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涉案产品的倾销并对巴西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因此建议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粘胶织物实施反倾销措施,对中国所有出口商/生产商均征收4.1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自决议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6004.10.41、6004.10.42、6004.10.43、6004.10.44、6004.90.40、6006.41.00、6006.42.00、6006.43.00和6006.44.00。
应Associação Brasileira da Indústria Têxtil e de Confecção、Lunelli Têxtil Ltda、PettenatiS.A. Indústria Têxtil、Osasuna Participações Ltda.、Santa Constancia Tecelagem Ltda和 Vicunha Têxtil S.A.于2009年6月30日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巴西工业外贸服务部于2009年11月4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外贸秘书处2009年第60号令,对原产自中国的有弹性和无弹性粘胶织物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2011年4月8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在官方公报上发布2011年第20号决议结束该调查,并对原产自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4.1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为期五年。2016年4月7日,巴西工业外贸服务部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外贸秘书处2016年第20号令,对原产自中国的有弹性和无弹性粘胶织物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11年4月8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在官方公报上发布2011年第20号决议结束该调查,并对原产自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4.1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为期五年。2016年4月7日,巴西工业外贸服务部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外贸秘书处2016年第20号令,对原产自中国的有弹性和无弹性合成纤维针织布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损害分析期为2010年7月至2015年6月。
巴西对华汽车玻璃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并征税
2017年2月17日,巴西外贸委员会执行管理委员会(GECEX)在官方公报发布2017年第5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钢化或夹胶汽车玻璃(葡语:vidros automotivos temperados e laminado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并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其中,涉及福建省的企业有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反倾销税为475.15美元/公吨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7007.11.00、7007.19.00、7007.21.00、7007.29.00和8708.29.99。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6年1月11日,应ABIVIDRO的申请,巴西工业外贸服务部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外贸秘书处第1号令,对进口自中国的汽车玻璃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程序。2016年5月10日,巴西工业外贸服务部发布外贸秘书处第26号令,对华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 2016年6月24日,巴西外贸委员会执行管理委员会在官方公报发布2016年第52号决议,对华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311.57~ 2485.22美元/公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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