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协会概况
公告栏
行业资讯
食品安全
政策法规
展会信息
供求信息
食话食说
会员风采
支部生活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进出口公平贸易行业工作点
台湾地区修正《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
时间:2019-06-11 11:04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可心
核心提示:2019年6月10日,台湾卫福部食药署发布卫授食字第1082002676号通知,修正《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食品伙伴网讯 2019年6月10日,台湾卫福部食药署发布卫授食字第1082002676号通知,修正《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其修正如下:
第七条 查验机关对报验义务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理其查验之申请:
一、未依第四条或前条规定申请查验。
二、查验申请书、产品资料表或其他相关事项不完整,经查验机关通知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
三、前条同批产品经依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抽中查验者,重复申请查验。
第十九条 查验机关对于检验时间超过五日、在货柜场抽样困难、容易腐败或变质,或以货船直接装载且码头无贮存处之产品,得于报验义务人具结表明负保管责任后,签发放行通知,供其办理先行通关。
采逐批查验之产品,除属容易腐败或变质之第十条第二项产品外,应暂行留置海关管理之货栈或货柜集散站,不适用前项规定。
第二十条 查验机关审查报验义务人输入之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属前二条规定者,应令其缴纳保证金后,始准予具结先行放行:
一、采逐批查验。
二、采加强抽批查验。
三、采监视查验,期间内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四、查验机关同意具结先行放行后,因可归责于报验义务人,自同意放行之日起逾九十日尚未完成查验程序,再次申请具结先行放行。前项第一款保证金金额为产品完税价格之四倍,第二款至第四款为产品完税价格之二倍。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食品资讯中心编辑,供网友参考,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foodmate.net。
日期:2019-06-11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29号太平洋广场三楼ST29-30 邮政编码:361012 电话:0592-5030100 传真:0592-5030990
技术支持单位:
厦门市经贸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