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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修订3-乙基嘧啶、二甲嘧菌胺等农残限量

    2013年8月6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监视安全课发布食安输发0806第2号:对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1948年厚生省令第23号,以下简称“省令”)和食品、添加剂等规格标准(1959年厚生省告示第370号,以下简称“告示”)进行补充修订。具体如下:

1. 省令有关:根据食品卫生法(1947年法律第233号,以下简称“法”)第10条规定,省令附表1中增加3-乙基嘧啶(3-Ethylpyridine)和二甲嘧菌胺(Pyrimethanil)。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告示有关:

(1)根据法第11条第1项的规定,设定了农药三唑苯胺除草剂(Ipfencarbazone)、噻唑菌胺(Ethaboxam)、伐虫脒盐酸盐(Formetanate hydrochloride)、硅氟唑(Simeconazolezole)、双苯氟脲(Novaluron)、二甲嘧菌胺(Pyrimethanil)、氟啶虫酰胺(Flonicamid)和苯噻菌胺(Benthiavalicarb-isopropyl)的残留限量标准值。

(2)根据法第11条第1项的规定,设定了1中3-乙基嘧啶和嘧霉胺的成分规格和使用标准,修改其试药、试液等要求。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但伐虫脒盐酸盐和二甲嘧菌胺自2014年2月6日起实施。

更多详情参见:http://www.forth.go.jp/keneki/kanku/syokuhin/tsuuchi/2013/8/6_1.pdf

厦门WTO工作站译

201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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