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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婴儿奶嘴的亚硝胺限量标准,自2013年8月20日实施

    2013年8月2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号令,修正发布“婴儿奶嘴的亚硝胺限量标准”全文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一、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
二、婴儿奶嘴的亚硝胺(Nitrosamines)限量标准为 10 ppb 以下。
三、本标准定于1985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来源: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6&NID=113410.00&kw=&TY=19&sd=&ed=&total=45208&NCLID=&lsid=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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