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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食品原料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剂卫生标准,自2013年8月20日实施

    2013年8月2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号令,修正发布“食品原料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剂卫生标准”全文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一、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
二、口香糖及泡泡糖可使用的基剂如附表,应由符合该表中所列各项规定的物质一种或多种组成,其各成分的使用量不得超过加工所必需者。除附表中所列物质外,亦可含依「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的规定准用于口香糖及泡泡糖中的食品添加物。
三、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剂的重金属限量:
1. 砷:3 ppm  以下(以 As 计)。
2. 铅:3 ppm  以下。
3. 重金属:0.004%以下(以 Pb 计)。
四、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剂的微生物限量,应符合「一般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
五、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来源: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3&NID=113412.00&kw=&TY=19&sd=&ed=&total=45207&NCLID=&lsid=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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