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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公平贸易行业工作点
台湾地区修订生鲜肉品类卫生标准,自2013年8月20日实施
2013年8月2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号令,修正发布“生鲜肉品类卫生标准”全文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一、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
二、本标准适用于禽肉及畜肉,包括生鲜肉类、冷冻生鲜肉类、生鲜杂碎类及冷冻生鲜杂碎类。
三、生鲜肉品应具有各种肉类良好风味色泽,不得有腐败、不良变色、异臭、异味、污染或含有异物、寄生虫或其它异状。
四、生鲜肉品类应符合「动物用药残留标准」及「禽畜产品中残留农药限量标准」的规定。
五、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来源: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7&NID=113408.00&kw=&TY=19&sd=&ed=&total=45207&NCLID=&lsid=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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