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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制定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规定,2013年10月2日起生效

    2013年10月2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501号公告,订定“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规定”,并自即日生效。
规定如下:
一、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应以中文显著标示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
二、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三、食品的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国为原产地(国)。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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