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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地位

    释义】"市场经济地位"是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法律技术用语。如果某产品的出口国被进口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该进口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可以引用被其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的第三国(即"替代国")的价格及成本数据进行测算,进而确定倾销幅度。由于进口国往往选择国内销售价格或生产成本比出口国高得多的国家作为"替代国",从而导致倾销容易成立,倾销幅度被高估。美国反倾销法中规定了国家市场经济地位和行业市场经济地位标准。欧盟反倾销法中只规定了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标准,但欧委会却自行提出了所谓的国家市场经济地位标准。 

  在我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美方将我接受"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视为一揽子协议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我方从自身总体利益出发做了必要让步,确定有效期为15年(2016年终止)。截至目前已有81个国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在与我有重要贸易关系的WTO成员中,欧盟、美国、日本、印度、墨西哥、土耳其等6国未承认我市场经济地位。 

  【注】文献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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