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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公平贸易行业工作点
替代国价格
【释义】在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关为确定被调查产品的国内价格,选择第三国的可比价格作为其国内价格,这个第三国的可比价格就被称为"替代国价格"。使用替代国价格的条件是: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同时该价格应具有代表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条款的规定,一世贸成员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如果中国能根据世贸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世贸成员可以使用依据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如果不能证实,则该世贸成员可选择替代国价格作为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该条款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日后15年终止。
【注】文献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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