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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公平贸易行业工作点
2013年12月11日,据中国香港食物安全中心消息,为保障婴幼儿健康,香港当局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并考虑国际间的做法,为拟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奶产品和食品制订立法建议,规管范围包括婴儿配方奶的营养成分组合,以及婴儿配方奶、较大婴儿配方奶及其他婴幼儿食品的营养标签。立法建议的重点如下: 1. 为供婴儿开始喂养补充食品前食用的婴儿配方奶,引入食品法典委员会订明的营养成分组合(即食品法典委员会指定的能量和33种营养素)规定; 2. 为供婴儿开始喂养补充食品前食用的婴儿配方奶,引入营养标签规定,要求这些产品列出食品法典委员会订明这类产品须包含的能量值和33种营养素的含量; 3. 为拟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较大婴儿配方奶,引入营养标签规定,要求这些产品列出食品法典委员会指定的能量值和25种营养素的含量; 4. 为拟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食品,引入营养标签规定,要求这些产品列出食品法典委员会指定的能量值和营养素的含量,并要求标示产品的钠含量; 5. 给予业界适度的宽限期。当局会顾及业界和化验所是否为拟议的改变作好准备,以及公众的期望等,才决定宽限期的长短。 有关营养声称方面,规管营养声称的事宜复杂并具争议性,而国际间也尚未就声称的规管达成共识。为免耽误规管婴儿配方奶的营养成分组合和拟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奶产品和食品的营养标签工作,香港当局建议于稍后时间才处理规管声称的事宜。 香港当局曾于2012年11月20至2013年1月21日期间,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公众咨询,收集公众意见。大部分支持立法建议,部分请求当局尽快通过建议使之成为法例,以保障婴幼儿的安全。因此,香港当局正着手草拟法例,以提交立法会审议。 更多详情参见:http://www.cfs.gov.hk/tc_chi/multimedia/multimedia_pub/multimedia_pub_fsb_201302.html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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