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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公平贸易行业工作点
复审
【释义】根据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贸易救济措施实施后的一定时间内或一定条件下,案件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调查机关进行复审,调查机关也可主动发起复审,对贸易救济措施继续实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通过复审,调查机关可对己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进行调整(包括调整措施程度和措施期限)。
在反倾销调查中,常见的复审形式有:行政复审、日落复审、新出口商复审和情势变更复审。行政复审(又称年度复审),是调整原反倾销措施税率的复审;日落复审是决定到期的反倾销措施是延长还是终止的复审;新出口商复审是为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出口的涉案国生产商确定单独税率的复审;情势变更复审是对客观形势发生变化后是否需要继续实施或是变更原反倾销措施的复审。
【注】文献参考来源: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我国《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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