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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对有机食品边境查验事宜进行说明

    2013年12月20日,台湾地区FDA表示,依据现行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8条,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洁剂及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其标示、宣传或广告,不得有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的情形。另依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第6条规定,进口农产品、农产加工品须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的台湾或国际有机认证认可(组织)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及“中央”主管机关的审查,才能以有机名义贩卖。
输入食品于边境查验时,如产品标称“有机”字样,但未取得“农业委员会”的审查同意,涉违反食品卫生管法第28条相关规定。另依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查验办法,标示不符规定者,业者可向该署申请补正作业;如后续取得“农委会”同意文件者,即符合食管法及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相关规定,产品才能上架贩卖;如通关后未能取得“农委会”同意文件者,产品自应依法补正标示,不得宣称或标示“有机”等字样。为减少产品停滞港口致仓租费增加,可依规定申请产品具结先行通关,暂不贩卖。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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