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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制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
2014年3月11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0488号令,制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同日,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0489号令,废止原有的“食品安全管制系统”。
该准则系以“行政院”原“卫生署”2008年5月8日卫署食字第0970402552号令“食品安全管制系统”为法规架构,重新审视及酌修条文不确定性用语,使之明确化。此外,明定管制小组成员中至少一人应符合“食品业者专门职业或技术证照人员设置及管理办法”规定,而与食品安全管制系统有关之文件,应由该员负责规划及管理;明定内部稽核每年至少一次,以确认食品安全管制系统之有效性。
本准则共计十三条,其要点如下:
一、本准则订定之依据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8条第4项。(第一条)
二、本准则所称食品安全管制系统之定义为:鉴别、评估及管制食品安全危害,使用危害分析重要管制点原理,管理原料、材料的验收、加工、制造、储存及运输全程的系统。(第二条)
三、明定管制小组成员人数、资格及任务,另规定该小组成员至少一人需具备专门职业人员资格。(第三条)
四、明定管制小组之训练时数。(第四条)
五、明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统之执行方法及原则。(第五条至第十二条)
六、明定自发布日起施行日期。(第十三条)
全文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6550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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