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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制定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将自2015年7月1日生效

    2014年3月7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0217号公告,订定“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自2015年7月1日生效。
公告事项如下: 
一、市售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含有下列对特殊过敏体质者致生过敏的内容物,应于其容器或外包装上,显著标示含有致过敏性内容物名称的醒语信息: 
 (一)虾及其制品。 
 (二)蟹及其制品。 
 (三)芒果及其制品。 
 (四)花生及其制品。 
 (五)牛奶及其制品;由牛奶取得的乳糖醇(lactitol),不在此限。 
 (六)蛋及其制品。 
二、前项醒语信息,应载明“本产品含有**”、“本产品含有**,不适合其过敏体质者食用”或等同意义字样。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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