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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公平贸易行业工作点
印度对华柠檬酸反倾销案
一、案情简介
1998年3月18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发布公告,称应国内企业M/s.Clturgia Bio-chemicals Ltd的申请,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柠檬酸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编号:29/1/97-ADD。反倾销调查局向8家已知的中国公司发出了调查问卷,但没有出口商应诉。
1998年10月20日,反倾销调查局公布初步裁定,认定中国向印度出口的柠檬酸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81.25%;印度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损害是由于倾销进口导致的,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柠檬酸征收小于倾销幅度的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为58925卢比/吨与进口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
1998年2月12日,举行了口头听证会。1999年3月15日,反倾销调查局公布最终裁定,维持了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决定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税率为60324卢比/吨与该产品进口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
二、倾销的确定
1、被调查产品
本案的被调查产品是产自或进口自中国的柠檬酸(Citric Acid),海关关税编码2918.14类。该产品主要在食品、医药、软饮料、纺织工业、糖果、生物工程、精细化工等行业作为防腐剂使用,在其它一些行业被用于锅炉清洗。生产出的柠檬酸通常呈晶体状。
2、 调查期
1996年4月至1997年7月(16个月)。
3、正常价值
反倾销调查局为确定产品正常价值向所有已知的8家出口商发出了调查问卷,但没有出口商回答调查问卷、提供相关信息。申诉方通过其与中国香港柠檬酸生产企业的接触获得了中国大陆原材料、燃料成本的数据,并通过NRDC下的中方代表团提供的资料对中方企业的结构成本进行了估算。最终,反倾销调查局决定适用可获得的最佳资料确定产品正常价值。以申诉方向调查机关提供的基于结构价格确定正常价值的相关信息为基础,反倾销调查局最终确定了产品的正常价值。
4、出口价格
印度商工部根据调查期间DGCIS上的数据得到柠檬酸的平均CIF价格,申诉方根据其经验和推断估计出中国出口产品的海运费、内陆运费、包装费和平仓、理仓费等费用。不过,申诉方并没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推断。在终裁中,印度进口商提供了中国出口产品在1998年6月15日的发票和11月11日中国的价格信息以证明倾销并不存在,但是,反倾销调查局认为发票上的信息不足以说明该价格是出厂价格、出口价格还是再次交易价格,也不能明确提供其它一些必要信息。另外,进口商还提供了一些1998年10月至11月的报关票据,但因被认为不在调查期内而未予考虑。最终,反倾销调查局决定适用可获得的最佳资料确定产品出口价格。
5、倾销幅度
反倾销调查局依照《海关关税法》和《关税规则》的规定,对已经确定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最终得出了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为81.25%。终裁中维持了这一裁决。
三、损害的确定
1、 同类产品
反倾销调查局支持申诉方的主张,认定由申诉方生产的柠檬酸是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印度国内采用糖浆生产柠檬酸,而中国采用以玉米、红薯、木薯等淀粉含量较高的农作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物发酵来生产。尽管两国采用不同的原材料生产柠檬酸,但生产的过程、设备都不存在其它差异。由于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所生产产品的物理与化学特征、功能与用途、产品规格、分类、海关编码等方面极为相似,二者在商业上和技术上具有可替代性。因此根据《1995年关税规则》,反倾销调查局将两者视为同类产品。
印度的一家进口商M/s. Irish Laboratories (Indi(1) Ahmedabad认为印度生产的柠檬酸并非可以同从中国进口的柠檬酸相互替代。中国产品是透明的、按严格规格统一生产;而申诉方的产品则较不标准,颜色晦暗、不具备严格的规范,甚至在同一批产品中都存在着差异。
2、国内产业
除了提出申诉的企业,印度国内另一家生产被调查产品企业M/s. Citric India Ltd.在1996~1997年度倒闭,于同年开始生产该产品的M/s.Bharat Starch Ltd.在本案发起后对申诉方表示支持,这家企业的年生产能力为20000吨(当时尚未全部运转)。由于申诉方的产量已经占国内产业总产量的87%,因而申诉方具有代表国内产业提起反倾销调查的资格。
进口商认为申诉方是一家印度国内柠檬酸的垄断生产商,它的生产设备陈旧,生产成本过高,该企业的年生产能力仅为每年6250吨,而柠檬酸企业的最小有效经济规模是每年20000吨左右。印度国内产业已经伴随M/s.Bharat Starch Ltd.的开业而发展成长,但印度国内企业的供给还是无法满足其需求。目前,印度国内对柠檬酸需求量最大的部门是软饮料和制药业,它们占需求市场的40%。
3、损害分析
在确定进口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时,反倾销调查局考虑了以下因素:倾销进口数量及其对国内市场价格的影响、国内产品的产量、设备利用率、销售量、库存、利润、市场份额、利润侵蚀和国内市场的成长等,具体情况见下表:
(吨)
1994~1995
1995~1996
1996/4~1997/7
总进口
3256
2250
5350
中国产品在总进口中的份额
99%
98%
85%
申诉方的产量
6033
6074
6012
申诉方的产能利用率
96%
97%
98%
申诉方在国内的销售量
5397
7401
5815
申诉方的期末存货
1574
219
628(1997/7/3(1)
申诉方的市场份额
62%
77%
52%
由上表可见,调查期内的总进口同1995~1996年相比,急剧增长了138%。申诉方自从1994~1995年以来的最大产能一直为6250吨,其产量和设备利用率近年来一直很稳定。在1996~1995年间,申诉方在国内的销售量相比之前一年增长了37.12%,而在调查期却下降了21.5%。申诉方称即使在提供折扣的情况下,销售也有所下降,在1997年7月,销售下降至240吨,只占其生产量的50%。申诉方还称其持有大量的存货,同1996年3月31日相比,1997年7月31日的期末存货有一个大幅增长。而且,由于中国产品数量的绝对增长,申诉方的市场份额受到了较大的影响。
由于生产柠檬酸原料——糖蜜的关税和价格的增长,申诉方的生产成本有所提高,而中国倾销产品的进口使印度国内产品的价格下跌。在中国商品进口倾销,国内消费者都享受折扣的环境下,申诉方却无法提高价格以弥补成本的上涨并获得一个预期的利润,因此他们的经营受到了影响,遭受了利润损失。申诉方最后指出,由于倾销的存在,他们将被迫关闭工厂,使得部分工人失业,而且该公司的一些附属部门也将面临倒闭,这将对印度柠檬酸行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4、因果关系
为确定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是否是由倾销进口引导起的,反倾销调查局考虑了以下因素:(1)自中国以倾销价格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的增长导致申诉方市场份额的下降。(2)自中国进口的倾销产品使印度国内产业持有越来越多的存货,而且对印度市场产生了价格抑制作用,使国内产业无法收回产品成本并实现合理的利润。
四、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争议比较多的一个问题是关于国内产业损害的确定问题。印度进口商认为:
第一,调查期的设置不够合理,1996年4月至1997年7月间包含了两个柠檬酸季节性的销售高峰期(4月到7月),这导致各项统计数据的严重失真。实际上,中国产品的进口份额在调查期为85%,相比之前的97~98%已有所下降。
第二,在调查期内,其他一些国家的柠檬酸同中国产品的销售价格相差不多,但却没有被申诉方指为倾销商品。而且,印度国内价格的下降也没有考虑M/s.Bharat Starch Ltd.在调查期内的生产和销售的因素。
第三,申诉方的利润下降是由于所需原材料糖蜜的关税和价格急剧增长导致生产成本上升。这与其使用的生产方法不当和成本控制不力有关,不能说这是由于中国产品倾销造成的。对华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将对印度国内其他相关产业如软饮料和制药业不利,而且将无法反映柠檬酸的真实成本,而那些利用柠檬酸作原材料的行业,将在出口市场中丧失竞争力。
(来源:印度对华反倾销及保障措施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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