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协会概况 公告栏 行业资讯 食品安全 政策法规 展会信息 供求信息 食话食说 会员风采 支部生活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进出口公平贸易行业工作点

USCIT就对华新鲜大蒜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作出判决

    2014年3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新鲜大蒜第10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的诉求作出判决。本案具体如下:
原告:济南一品有限公司(JINAN YIPIN CORPORATION, LTD.)、临沭大鼎农产品有限公司(LINSHU  DADING PRIVATE AGRICULTURAL PRODUCTS CO., LTD.)、深圳阳光进出口有限公司(SUNNY IMPORT AND EXPORT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美国大蒜生产商协会、CHRISTOPHER RANCH, L.L.C
本案争议点:
本案中,申诉企业济南一品有限公司(JINAN YIPIN CORPORATION, LTD.)就涉及替代国价格问题提出动议,主要包括依据替代国价格认定的生产要素及价格、劳动力成本等。在对替代国印度生产的大蒜与中国产大蒜的生产要素和价格可比性认定上,美国商务部的主要依据是印度农业部市场研究和信息网络计划(AGMARKNET )有关农产品的市场信息,中国申诉企业认为两者在大小、生长环境(如光照等)不具有可比性,不适用AGMARKNET中的分类依据,由此计算出的倾销幅度缺乏证据支持并且是“可怀疑的、有待商榷的”。另外,该依据仅仅能反映出产品的最终状态,并不能反映出产品的中间状态,而最终状态包含了运费、包装、销售等一系列“收割后因素(additional post-harvest factors of production)”,据此计算出的替代国价格过高。申诉企业认为,当产品处于中间状态时(如新鲜大蒜),不应叠加对该产品的后续加工、运输因素,而应采用替代国的同种中间产品进行计算。美国商务部认为依据AGMARKNET所计算出的结果符合可获得最佳事实,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肯定了该说法,并认为美国商务部拥有自由裁量权。
在对劳动者工资方面,原告认为美国商务部的通常做法是采用回归分析方法(regression-based wage rate),即比较若干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民收入和工资构成来选择最具可比性的劳动力因素,据此作出的劳动力价格是0.97美元/小时,进而修改为0.80美元/小时;在第二次修改本次行政复审裁决时,美国商务部认为以上做法并不是最佳的,并改用来自印度的行业数据分析劳动力因素,据此认定的劳动力价格是24.50卢比/小时。出口商和生产商对此次修改没有异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维持此次修改。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19U.S.C. § 1516a(b)(1)(B)(i),本院将维持商务部的决定,除非该决定“没有足够的在案证据支持,或与法律规定不符”。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维持美国商务部的本次行政复审(第二次修改)的裁决。
案件背景:
2006年5月4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新鲜大蒜作出第10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由于没有证据显示上海Ever Rich贸易公司在调查期内向美国出售涉案产品,申请者已经撤回对临沂三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金山纺织有限公司、郯城德兴食品有限公司、河南襄城Yisheng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复审,并且没有利害关系方要求对上述公司进行行政复审,因此美国商务部决定撤销对上述公司的行政复审。
对于其他复审的涉案企业,美国商务部作出了征收0~376.76%不等的反倾销税的裁决:其中济南一品有限公司:29.52%;临沭大鼎农产品有限公司:22.47%;深圳阳光进出口有限公司10.52%;中国普遍税率376.67%。本案调查期为2003年11月1日~2004年10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7032000.00、 07108070.60等。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29号太平洋广场三楼ST29-30 邮政编码:361012 电话:0592-5030100 传真:0592-5030990
技术支持单位:厦门市经贸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