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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公平贸易信息月报(总第110期)

    
进出口公平贸易
 
 
信息月报
 
(总第110期)
 
 
福建省公平贸易局                               2014年05月20日
 
 
目录
◆涉闽动态
4月份我省新增1起国际贸易摩擦
◆特别关注
习近平欧洲之行
中国“稀土案”
美国患上贸易保护依赖症无理打压中国
◆预警信息
美国ITC对耳机、止血剂、中国甲磺草胺启动337调查
印度对华四氮六甲圜进行反倾销调查
澳大利亚对华镀锌板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免税调查
墨西哥对冷轧钢板发起反倾销调查
印度对进口非合金铝锭发起保障措施调查
◆案件追踪
美国对华预应力钢轨用钢丝作出反倾销终裁
USCIT就对华新鲜大蒜第15次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作出判决
欧盟继续对华硅铁征收反倾销税
土耳其对进口箱包作出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终裁
巴西对华无缝钢管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涉闽动态
4月份我省新增1起国际贸易摩擦
4月,我国共遭遇2起国外贸易救济调查,其中,我省涉及1起,为厦门建发金属有限公司涉及墨西哥对华冷轧钢板反倾销调查(该公司2013年共计出口149万美元)。这是今年来我国钢材产品遭遇的第5起贸易摩擦案件。
近年来,由于国内钢铁产能过剩,我国钢铁产品大量低价竞销海外各大市场,随之而来的是欧盟、美国、印度、印尼、泰国、越南等国纷纷对我采取贸易救济调查,限制我产品出口,部分案件涉及我省企业,其中最为典型的是2013年7月越南对华冷轧不锈钢反倾销调查,福建省东南不锈钢有限公司和福建吴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成为全国主要涉案企业。目前该案已初裁,福建省东南不锈钢有限公司在初裁中赢得最低税率。
为此,建议我省相关钢铁企业在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的同时,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我省相关产业政策,推动转型升级,不断提升产品附加值,实施差异化战略,培育出口竞争新优势。
◆特别关注
习近平欧洲之行:中国欧盟要做增长伙伴 管控好贸易摩擦
3月3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布鲁塞尔同欧洲理事会主席范龙佩举行会谈。双方就新形势下深化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广泛深入交换意见,达成重要共识。习近平强调,要从战略高度看待中欧关系,将中欧两大力量、两大市场、两大文明结合起来,共同打造中欧和平、增长、改革、文明四大伙伴关系,为中欧合作注入新动力,为世界发展繁荣作出更大贡献。
在布鲁塞尔会见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时,习近平强调,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中欧是利益高度交融的命运共同体。推进中欧关系,合作共赢是关键。双方要牢牢把握中国发展和欧洲经济复苏两大进程带来的合作机遇,围绕落实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把以贸易为主要驱动力的合作,打造为更全面、更强劲、更高端的多引擎合作。双方要坚持通过平等对话和友好协商共同管控经贸问题,把贸易摩擦的火花压下去,让繁荣发展的火焰旺起来。希望欧方保持市场开放,慎用贸易救济措施,管控好贸易摩擦。
巴罗佐表示,欧中关系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发展势头良好。欧方希望在欧中合作2020战略规划指导下,以商谈欧中投资协定和自贸协定为契机,提升贸易和投资水平,并结合双方优势特点,在城镇化、创新、人文等领域扩大合作,通过谈判,妥善解决无线通信设备等贸易摩擦。
中国“稀土案”
2012年3月13日,美国、欧盟和日本分别就中国关于稀土、钨和钼的出口限制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巴西、加拿大、哥伦比亚、欧盟、印度、日本、韩国、挪威、阿曼、沙特阿拉伯、中国台湾、越南、阿根廷、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土耳其、秘鲁和俄罗斯联邦以第三方参与该案专家组程序。
2014年3月26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就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关于稀土、钨和钼的出口限制措施案(DS431、DS432、DS433)发布专家组报告。该案涉及的稀土、钨和钼均为稀有金属,是生产各种电子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在冶金、机械、化工、航天等领域有广泛应用,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均被中国列入实施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中国认为,对稀土出口的限制措施是基于对可用尽自然资源的保护,同时也是为了减少开采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对此,中国实施了三种出口限制措施:征收出口关税;实施出口配额;对出口企业设置贸易权限制。
2014年4月8日,美国就中国关于稀土、钨和钼的出口限制措施案(DS431)专家组报告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上诉。美国的上诉诉求主要涉及专家组的以下认定,即拒绝适用起诉方提交的关于中国在第二次会议上(2013年7月17日)对专家组问询答复所作评述中的相关证据,并要求上诉机构认定专家组拒绝适用在2013年7月17日会议上提交的相关证据的做法违反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1条和第12.4条。
2014年4月17日,中国表示,将就其关于稀土、钨和钼的出口限制措施案(DS431、DS432、DS433)专家组报告提起上诉。中国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强调,无论结果如何,中国保护资源、环境政策的目标不会改变。目前,该案正处于上诉机构的审理阶段,沈丹阳表示,中方将会全力做好上诉工作,并将继续以符合WTO规则的方式加强对资源类产品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
2014年4月25日,中国就欧盟和日本诉中国关于稀土、钨和钼的出口限制措施案(DS432、DS433)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申请。
美国患上贸易保护依赖症无理打压中国
针对美国接二连三挑起的贸易争端,中国终于迎来了一场久违的胜利。世界贸易组织(WTO)专家组3月27日裁定,美国商务部在2006年至2012年间对中国发起的25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违反世贸规则。专家认为,在WTO刚刚做出不利中国判决的背景下,此次裁决意义重大,是中国主动运用世贸规则挑战美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又一次重要胜利,将进一步迫使美国今后放弃类似错误做法,给中国对美出口企业带来转折契机。
    美“双反”被裁违规
WTO本次裁决涵盖了从2006年11月至2012年3月期间,美商务部对中国最终决定征税的包括工业品、新能源产品、化工产品、农产品等在内的几乎全部“双反”措施,涉案产业广泛、涉案金额巨大,造成多年来中国出口美国的相关产品承受高额关税。2013年12月,中国就美国对华产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提出与美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磋商,正式启动世贸争端解决程序。在2014年2月,中国又提请成立专家组对此进行裁定。
对于此次裁决,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表示,中国对专家组支持中方在双重救济方面的主张表示欢迎。他指出,本案年涉案金额逾72亿美元,涉及中方重大贸易利益,中方敦促美方尊重世贸组织裁决,尽快改正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错误做法,确保中国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
“如果最终可以成功使美国废除这一规定,意义深远。”商务部条约法规司副司长杨国华表示,这些产品由于增加了关税导致其在美国市场竞争力下降,如果WTO最终维持支持我们的裁定,将对涉案相关行业和产品十分有利。
    中国成为“替罪羊”
随着中美贸易规模近年来不断扩大,美国越来越患上了贸易保护依赖症,贸易壁垒已成为“中国制造”走出国门最大的障碍之一。尤其是今年以来,美国加大对中国出口产品贸易保护的力度,频频对中国发起“双反”调查。就在3月27日,WTO发布美国对华“双反”措施违规的裁决当天,美国商务部再次对中国光伏企业发起新一轮反倾销调查。
然而,美国对中国发起的“双反”调查是站不住脚的。尤其是2012年美国通过《1930年关税法》修订案(即GPX法案),授权美国商务部可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措施,并溯及既往地追认此前调查的合法性。由于其在征收反倾销税时运用了“非市场经济”的“替代国”方法,实际上已经考虑了补贴因素,导致出现对补贴的双重救济,严重违反了WTO相关规则。
专家认为,导致美国患上贸易保护依赖症的原因很多,但总离不开经济和政治两方面。尤其是当前美国经济复苏局面尚不稳固,为保护国内产业和就业率,美国一方面把中美之间存在的贸易逆差当成“眼中钉”,另一方面却不断加大对华高科技产品出口限制。此外,美国国内一些政客已经习惯把中美经贸问题政治化,只要美国国内经济上出问题了,就把中国当成“替罪羊”。
主动出击维权益
尽管此次WTO裁决对中国有利,但却并未认定美国修订关税法案违反世贸规则。这意味着,中国此次的“胜诉”并非“完胜”。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已经成为全球贸易摩擦的第一目标国和主要受害国之一,以往“韬光养晦”式的应对策略已经难以为继。
“如果我们不出击,美国发动此类调查的成本就是零,而如果我们的企业和政府部门积极应对、主动出击,那么美国发动此类调查的成本就会十分高昂。”商务部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王立表示,不论是政府、协会还是企业,都应积极应诉,开展有效的双边协商。而且要掌握好诉讼策略,从贸易摩擦主要受害国转变为“维权强者”。积极的态度不但能降低自身的损失,也能使美方在做出后续决策时更为审慎。
不过,在商务部副部长钟山看来,去年中欧通过谈判成功解决光伏等贸易争端表明,通过谈判磋商解决贸易争端是完全可能的,也是有成效的。面对日益增多的贸易摩擦,我们应当以平常心来对待。
敢于正面应对贸易争端的同时,中国也要通过修炼内功,增强自身实力。沈丹阳表示,今年商务部将以周边为基础,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通过建设高水平、宽领域的自贸区,为今后“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这一目标奠定基础。
◆预警信息
美国ITC对耳机、止血剂、中国甲磺草胺启动337调查
2014年3月3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部分具有定位和保持结构的耳机及其同类组件(certain earpiece devices having positioning and retaining structure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涉案产品是入耳式耳机。
2014年4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部分止血剂产品及其同类产品(certain hemostatic product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涉案产品是医疗机构在外科手术中用于控制血液的止血产品。
2014年4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部分甲磺草胺、甲磺草胺组合物以及甲磺草胺制作方法(Certain Sulfentrazone, Sulfentrazone Compositions, and Processes for Making Sulfentrazone)启动337调查。涉案产品被用于抑制大豆、向日葵和烟草等各种农作物中部分杂草的生长,以及控制观赏植物、草皮等非农作物中病虫害(的蔓延)。
3月5日,FMC公司向美国ITC提出申请,指控美国进口以及美国国内市场销售的甲磺草胺、甲磺草胺组合物以及甲磺草胺制作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启动337调查,并发布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
美国ITC最终确定将下列企业列为本案的强制应诉方:北京颖泰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Nutrichem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ock Co., Ltd., China);美国Summit Agro LLC公司( Summit Agro USA LLC, Cary, North Carolina);Summit Agro 北美公司(Summit Agro North America Holding Corporation, New York, New York);江西禾益化工有限公司(Jiangxi Heyi Chemicals Co. Ltd., China)。
印度对华四氮六甲圜进行反倾销调查
2014年3月25日,应Simalin Chemical Industries Pvt. Ltd.和Kanoria Chemicals & Industries Ltd.的申请,印度对原产于中国和阿联酋的四氮六甲圜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21.2910。
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12年10月1日~2013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包括2010年4月~2011年3月、2011年4月~2012年3月、2012年4月~2013年3月和倾销调查期(2012年10月1日~2013年9月30日)。
澳大利亚对华镀锌板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免税调查
2014年4月29日,应CMC Steel Distribution的申请,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中国台湾镀锌板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免税调查。涉案产品为关税减让单TC1342242、TC1342243,海关编码为7210.49.00。
2012年11月,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中国台湾的镀锌板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对原产于中国的镀锌板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13年8月,澳大利亚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澳大利亚对华铝型材进行反规避调查
2014年4月14日,应Capral Limited的申请,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型材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604.10.00、7604.21.00、7604.29.00、7608.10.00、7608.20.00、7610.10.00 、7610.90.00。
申诉方在反规避调查申请中指出,涉案产品通过“亏本销售(sales at a loss cases)”形式规避达到预期的税率效果(avoidance of the intended effect of duty)。申诉方指出,存在规避的涉案产品进口自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PanAsia Aluminium (China) Limited),这些产品是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出口至澳大利亚的。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此次反规避调查的进口商包括:(1)P&O Aluminium (Brisbane) Pty Ltd;(2)P&O Aluminium (Melbourne) Pty Ltd;(3)P&O Aluminium (Perth) Pty Ltd;(4)P&O Aluminium (Sydney) Pty Ltd;(5)Oceanic Aluminium Pty Ltd。
2009年6月,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型材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10年10月,澳大利亚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墨西哥对冷轧钢板发起反倾销调查
2014年4月24日,墨西哥经济部国际贸易惯例总局函告我驻墨使馆经商处,称其已接受墨国内产业申请,决定对原产自中国的冷轧钢板(涉案产品税号:72091601和72091701)发起反倾销调查,该立案决议已于当日在墨《官方日报》上发布,并自发布次日起生效。本案申请方拟采用巴西作为替代国计算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
利害相关方可在23个工作日内提交官方表格答卷和证据,对于已知进、出口商和中国政府,该23个工作日起算时间为在自调查机关寄出立案通知5天后;对于调查机关不掌握其通信地址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则应在立案通知在《官方日报》公告后5天起计算。以上两种情况,到期截止时间均为下午14:00。
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官方表格答卷和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日期和时间为2014年6月5日14:00。公共听证会拟于2014年11月27日10:00举行。利益相关方递交辩护和结论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4日下午14:00。
印度对进口非合金铝锭发起保障措施调查
4月7日,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局发布公告,称应其国内产业申请,决定对进口非合金铝锭发起保障措施调查。该项调查涉及印度海关76011010税号项下产品。请相关出口企业按印度相关法律要求积极应诉,以维护本企业权益。详情请联系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法律部, 电话:010-85692789,传真:010-65882821。
◆案件追踪
美国对华预应力钢轨用钢丝作出反倾销终裁
2014年4月2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预应力钢轨用钢丝作出反倾销终裁,倾销幅度为31.40%~35.31%,中国普遍税率为35.31%。涉案企业包括出口商天津市银龙科技贸易有限公司(Silvery Dragon Group Technology and Trading Co., Ltd. Tianjin)、生产商天津市银龙预应力钢材集团有限公司(Silvery Dragon Prestressed Materials Co., Ltd. Tianjin)。
2013年5月14日,应美国国内产业Insteel Wire Products Company和Davis Wire Corporation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预应力钢轨用钢丝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2年10月1日~2013年3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2171080.45、72171070.00。
美国对华1,1,1,2-四氟乙烷作出反补贴初裁
2014年4月1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1,1,1,2-四氟乙烷作出反补贴初裁,补贴率为1.35%~28.74%,涉案企业包括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Zhejiang Quhua Fluor-Chemistry Co., Ltd等)、江苏蓝色星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Jiangsu Bluestar Green Technology Co., Ltd.)等。
根据相关法律程序,美国商务部预计于2014年8月4日作出反补贴终裁,若为肯定性终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预计于2014年9月作出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若均为肯定性裁决,美国商务部将发布反补贴征税令,如果美国商务部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任何一方作出否定性裁决,则停止发布反补贴征税令。
2013年12月9日,应美国 Mexichcm Fluor, Inc.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1,1,1,2-四氟乙烷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补贴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美国对华柠檬酸及柠檬酸盐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
2014年4月28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柠檬酸及柠檬酸盐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倾销幅度为2.15%~6.80%,涉案企业为宜兴协联生物化学有限公司(Yixing-Union Biochemical Co., Ltd)、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Laiwu Taihe Biochemistry Co., Ltd)。
2013年6月28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柠檬酸及柠檬酸盐进行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调查期为2012年5月1日~2013年4月30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18.14.0000、2918.15.1000。
USCIT就对华新鲜大蒜第15次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作出判决
2014年4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新鲜大蒜第15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的诉求作出判决。本案具体如下:
原告:深圳市鑫博大实业有限公司(Shenzhen Xinboda Industrial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新鲜大蒜生产商协会
本案争议点:
本案中,原告深圳市鑫博大实业有限公司(Shenzhen Xinboda Industrial Co., Ltd.)对新鲜大蒜的替代国价格、财务状况、劳动力成本、计算倾销幅度时的归零法提出异议。在替代国价格方面,商务部适用非同期数据存在错误。在劳动力成本(工资)方面,原告认为商务部适用多个国家的劳动力因素认定劳动力成本存在错误,且没能证明与中国存在可比性,应使用印度一国的劳动力要素。在财务状况方面,美国商务部没有适用原告提供的财务报表且无正当理由。就归零法而言,美国商务部应该将高于正常价值的产品与低于价值的产品进行抵销。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19U.S.C. § 1516a(b)(1)(B)(i),本院将维持商务部的决定,除非该决定“没有足够的在案证据支持,或与法律规定不符”。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商务部应重新考虑本案的替代国价格、财务状况、劳动力成本、计算倾销幅度时的归零法。
案件背景:
2009年12月23日,应新鲜大蒜生产商协会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新鲜大蒜启动第15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7032000.10、 07032000.20。2011年6月27日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深圳鑫博大实业有限公司(Shenzhen Xinboda Industrial Co., Ltd.):0.06美元/千克。
欧盟继续对华硅铁征收反倾销税
2014年4月1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俄罗斯的硅铁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如果取消对原产于中国和俄罗斯硅铁的反倾销措施将会削弱成员国内企业在欧盟市场的核心地位,且会因为中国和俄罗斯硅铁的倾销价格而对成员国内企业继续造成损害,因此决定继续对中国和俄罗斯硅铁采取反倾销措施,具体税率见下表。
2013年2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俄罗斯的硅铁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欧盟对中国的硅铁作出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结果
涉案国(地区)
企业名称
反倾销税(%)
中国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西金矿冶有限责任公司(Erdos Xijin Kuangye Co. Ltd, Qipanjing Industry Park)
15.6
兰州谷特兰铁合金公司(Lanzhou Good Land Ferroalloy Factory Co., Ltd, Xicha Villa)
29.0
普遍
31.2
土耳其对进口箱包作出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终裁
2014年4月4日,土耳其调查机关对进口箱包作出保障措施终裁:尽管对进口箱包加征保障措施税,但被调查产品在2010~2013年的进口量仍然增加,因此建议对进口涉案产品继续征收为期2年的保障措施税,自2014年4月8日起正式实施。第一年(2014年4月8日~2015年4月7日)为2.40美元/千克,第二年(2015年4月8日~2016年4月7日)为2.30美元/千克。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202,但以下海关编码4202.19.90.30.00、4202.19.90.50.00、4202.39.00.20.00、4202.39.00.30.00、4202.39.00.40.00、4202.39.00.50.00、4202.39.00.60.00、4202.99.00.30.00、4202.99.00.40.00、4202.99.00.50.00、4202.99.00.60.00除外。
目前,土耳其箱包的主要进口来源国为中国。
巴西对华无缝钢管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014年4月11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第30号令,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无缝钢管(de tubos de aço sem costura)征收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详见下表)。涉案产品南共市税号为73045119、73045911和73045919。
生产商/出口商
临时反倾销税率
(美元/吨)
宁波永信钢管有限公司(Ningbo Yongxin Steel Tube Co., Ltd. )
959.56
江苏宏亿钢管有限公司(Jiangsu Hongyi Steel Pipe Co., Ltd.)
959.56
江阴市鼎润精密钢管有限公司(Jiangyin City Dingrun Exactitude Steel  Tube Co. Ltd.)
959.56
宁波三基钢管有限公司(Ningbo Sanji Steel Tube Co. Ltd.)
959.56
青岛金鑫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Qingdao Jinxinlei International  Co.,Ltd.)
959.56
天津市恒运冷轧精密无缝钢管有限公司(Tianjin Hengyun Cold Rolling  Exactitude Seamless Steel Tube)
959.56
天津宁普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Tianjin NingPu Tai Steel Trade Co.  Ltd.)
959.56
TWM(香港)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TWM (HK) Industrial IMP & EXP Co., Ltd. )
959.56
张家港市逸洋制管有限公司(Zhangjiagang City Yiyang Pipe  Producing Co., Ltd.)
811.13
中国普遍
811.13
巴西决定对沉淀二氧化硅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2014年4月24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发布公告,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沉淀二氧化硅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税率为63.39~594.41美元/吨,有效期5年,至2019年4月24日终止。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28112210。
澳大利亚对华应用级风电塔作出反倾销终裁
2014年4月16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应用级风电塔作出反倾销终裁。其中,中国企业税率如下: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为15.0%,其他中国企业的反倾销税为15.6%;韩国企业税率如下:韩国风电塔有限公司(Korea Win&P Ltd)的反倾销税为17.2%,其他韩国企业为18.8%。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08.20.00、7308.90.00、8502.31。
2013年8月,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应用级风电塔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墨西哥对塑料喷雾器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立案
2014年4月9日,墨西哥经济部国际贸易惯例总局函告我驻墨使馆经商处,称其已于当日在《官方日报》上公布决议,决定对原产自中国的塑料喷雾器(涉案产品税号:96161001)发起反倾销措施到期复审调查。本案原审终裁于2009年4月21日,对涉案产品征收86%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五年。
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官方表格答卷和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23日14:00,对申诉方提交的证据信息提出抗辩和质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6月4日,利益相关方提出和阐述各自最终论点和结论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2日14:00。公共听证会拟于2014年11月25日10:00举行。
巴基斯坦对进口瓷砖反倾销案做出初裁
2014年4月5日,巴基斯坦关税委员会发布公告,对进口瓷砖(该国海关税则号为6907.1000、6907.9000、6908.1000、6908.9010和6908.9090)反倾销调查案做出初裁,决定自2014年4月5日起对自中国进口的瓷砖征收为期4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为0至40.49%。巴基斯坦调查机关将在初裁之日起4个月内做出终裁。详情联系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法律部, 电话:010-85692789,传真:010-6588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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