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协会概况 公告栏 行业资讯 食品安全 政策法规 展会信息 供求信息 食话食说 会员风采 支部生活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进出口公平贸易行业工作点

新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实施

    2013年5月1日,新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将发布实施。
新规定拟对进口乳品商建立黑名单制度,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口乳品商信誉记录。如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机构可将其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可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对于问题乳品,新规定要求进口商必须实施召回。根据新规定,进口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乳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这意味着,企业如对中国出口奶粉,须提供奶粉生产奶源的饲料、养殖、兽药等情况,并与中国国内推行的乳制品安全追溯体系挂钩。即进口奶粉,可追溯到海外奶源地。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乳制品进口商,一方面要从合法渠道采购合格的进口乳制品,并主动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另一方面要保存供应商及产品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建立、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确保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可及时追溯或配合召回。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29号太平洋广场三楼ST29-30 邮政编码:361012 电话:0592-5030100 传真:0592-5030990
技术支持单位:厦门市经贸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