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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公平贸易信息月报(总第128期)

    2015-11-24 16:25:33 阅读次数:46次
摘要:进出口公平贸易信息月报(总第128期)
进出口公平贸易
 
 
 信息月报
 
 (总第128期)
 
 
福建省公平贸易局                                                   2015年11月20日
 
目录
◆涉闽动态
全省贸易救济与维护产业安全培训班在厦门举办
10月份我省新增4起国际贸易摩擦
◆特别关注
十八届五中全会闭幕 “十三五”关键点前瞻
市场准入管理开启负面清单时代 厘清市场与政府边界
WTO2.0时代 中国由参与规则转变为制定规则
◆预警信息
印度对窄织布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巴西对华镁粉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智利对钢丝启动保障措施调查
印度对华瓷砖发起反倾销调查
巴基斯坦对华钢铁线材发起反倾销调查
印度对华干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
欧盟对华钢铁管对焊件进行反倾销调查
◆案件追踪
美国对中国等国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作出反倾销初裁
墨西哥对硫酸铵反倾销调查作出终裁
印度对华中密度纤维板等征收5年反倾销税
印度对密胺餐具反倾销案做出终裁
哥伦比亚对华PVC薄膜、铝材等复审终裁征税
欧盟对华钼丝作出反规避终裁
欧盟对取向电工钢、取向硅电钢等反倾销案作出终裁
 
◆涉闽动态
全省贸易救济与维护产业安全培训班在厦门举办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及运用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市场利益的能力,保障我省外贸稳定发展,11月11日-13日,我局组织在厦门举办全省贸易救济与维护产业安全培训班。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和部分重点涉案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省企业信息中心、省WTO/TBT通报咨询中心和16家行业工作点商协会领导和工作人员,共计100余人参加培训。
会议邀请了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院长黄建忠;北京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静;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经贸系主任庄惠明等三位老师,分别就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法律实务探讨及案例分析、福建省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应对效果跟踪评价等内容进行授课,既有理论高度,又深入工作实际。同时,会议还安排了小组讨论交流,省企业信息中心、省WTO/TBT通报咨询中心、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省鞋帽进出口商会、省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等单位分别作了典型经验交流,并就下阶段工作进行探讨。
此次培训,结合近两年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机构改革,人员调整变化大等实际情况,精心设计课程,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内容丰富、理论新颖、务实紧凑,与会学员一致反映,既开拓了视野,丰富了知识,又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
10月份我省新增4起国际贸易摩擦
10月,我国共遭遇6起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涉及我省的有4起,分别是印度对华瓷砖、干电池、埃及对华电焊条和欧盟对华钢铁管对焊件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总计782万美元,企业67家,主要集中在厦门、漳州和泉州。
其中,印度瓷砖案和欧盟钢铁管对焊件案,我省涉案金额较大,分别为429万美元和344万美元。在获悉立案情况后,我处即通过漳州市商务局、省陶瓷协会和省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与主要涉案企业取得联系,动员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应对工作。在印度瓷砖案中,主要涉案企业均为贸易公司,企业应诉意愿不大;同时根据应对欧盟案件的实际情况,建议主要涉案企业主动应诉,按时提交调查小问卷,争取单独税率。
下阶段,我局将继续密切跟踪案件进展,指导企业做好进一步应对,争取赢得有利裁决,降低不利影响。
◆特别关注
十八届五中全会闭幕 “十三五”关键点前瞻
2015年10月29日,为期4天的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闭幕。这次旨在谋划未来五年中国发展之路的关键会议,绘制出一幅怎样的“十三五”画卷,引发全国乃至全球关注。尽管“十三五”规划建议和全会公报尚未露“真容”,但从决策层此前在多个场合关于“十三五”的论述,以及近期媒体的前瞻报道中,已可以梳理出不少十三五期间中国发展的关键着力点。
一个中心——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本届五中全会的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26日,此次会议开幕当日,《人民日报》署名“任仲平”的文章说:2016~2020的“十三五”规划,将是本届中央领导集体主持编制并完整实施的一个五年规划,将是中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向更高发展阶段迈进的艰难跃升,将是迎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第一个百年目标”的最后冲刺,也是跋涉在民族复兴之路上的社会主义中国的关键一程。
既如此重要,那么该如何规划呢?其实在五中全会之前,中央高层就通过调研、座谈会等形式频释信号,其中最受关注的当属经济发展。
中央政治局7月20日和10月12日召开的两次会议均指出,“十三五”时期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其中,7月20日的会议强调,“十三五”时期,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实际出发,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方式,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10月12日的会议则强调,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为中国发展不断提供强大动力和有效保障。
两个短板——将补齐民族间和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两个“短板”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6月18日在贵州召开部分省区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时指出,“十三五”时期是我们确定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间节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特别是在贫困地区。
为此,他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握时间节点,努力补齐短板,科学谋划好“十三五”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确保贫困人口到2020年如期脱贫。
展望“十三五”,习近平认为,中国扶贫开发工作依然面临十分艰巨而繁重的任务,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他用“形势逼人,形势不等人”九个字来形容,并提出“精准扶贫”等思路。
微信公众号“学习大国”的文章指出,要想提高木桶的容量,就要加长最短的木板。要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要补齐发展的短板,让各民族、各地区同奋斗共发展。“十三五”期间将补齐民族间和地区间发展不平衡这两个“短板”。
4+3布局——或形成“四大板块”+“三个支撑带”战略大布局
如何通过布局区域发展“拉长板”、“补短板”,也是“十三五”规划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经济参考报》今年9月的消息称,“十三五”期间,中国区域经济发展很可能会实施板块与轴带结合的区域发展战略。
一方面,进一步有序推进此前形成的东中西部及东北“四大板块”战略;另一方面,增加“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最终形成“四大板块”+“三个支撑带”的战略大布局。
该文章认为,在“四大板块”中,东北振兴很可能成为下一个五年的突出重点。
习近平7月17日在长春召开部分省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时强调,无论从东北地区来看,还是从全国发展来看,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都具有重要意义。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已到了滚石上山、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国家要加大支持力度,东北地区要增强内生发展活力和动力,精准发力,扎实工作,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
三种“新”姿态——必须有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
有媒体这样分析未来五年中国肩上的担子:要完成7000多万贫困人口的脱贫工作,平均每个月都要完成110万以上的贫困人口脱贫;经济改革走入深水区,如何拿捏资源、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点,培育和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依然是中国需要探索的问题。
同时,随着“人口红利”逐渐减弱、人口老龄化加剧,中国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体系也亟须健全完善;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国企改革、“一带一路”建设等,也需要各地的活力与创新。
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20日的会议强调,“十三五”时期,中国发展的环境、条件、任务、要求等都发生了新的变化。会议提出,“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有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
六个必须——将以“六个必须”为引领
《人民日报》“任仲平”文章指出,“十三五”画卷,将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六个必须”为引领,铺展开来。
这“六个必须”是7月20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包括“必须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必须按照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必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必须深化全方位对外开放”,以及“必须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人民日报的文章认为,“六个必须”分别回答了“发展为了什么”、“实现什么样的发展”、“如何以改革促发展”、“如何规范发展”、“发展如何对接世界”、“发展需要怎样的政治领导”等六个问题。
文章进一步眺望了“十三五”画卷:“中国制造2025”推动工业制造业转型升级,打造“制造强国”;“互联网+”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新技术新概念新业态方兴未艾;城镇化目标激发更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激活更广阔的市场空间;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
十大领域——要在十个领域取得明显突破
今年5月27日,习近平在浙江召开华东7省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时强调,“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努力在保持经济增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改革体制机制、推动协调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扶贫开发等方面取得明显突破。
有媒体日前指出,这是习近平首次提出“十三五”规划总体框架。人民日报官方微博26日将其总结为“十三五”规划十大目标任务。
(选自:中国新闻网)
市场准入管理开启负面清单时代 厘清市场与政府边界
负面清单是一种更加开放、更加透明、更加公平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也是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的有效方式。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是我国市场准入制度清晰的顶层设计,对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10月1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意见》明确,从今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厘清市场与政府的边界
所谓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综合研究室副主任郭冠男表示,相比“正面清单”规定市场主体“可以做什么”,负面清单是一种更加开放、更加透明、更加公平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也是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的有效方式。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行为,凡涉及市场准入的领域和环节,都要建立和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条件成熟时,将采取目录式管理的现行市场准入事项,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任兴洲表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厘清市场与政府的边界,即对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对政府而言,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正是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的精髓。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一项意义重大且影响深远的制度创新。”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综合研究室副主任郭冠男说,《意见》的出台,正式启动了市场准入管理方式改革,充分展示了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坚定决心,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根据《意见》,负面清单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有关专家表示,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加快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负责人表示,当前形势下,加快出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并稳慎开展试点,对稳增长、稳预期、鼓信心、激活力、促创新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根据《意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任兴洲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在投资领域实行比较严格的“正面清单”制度,即由政府规定市场主体“只能做什么”,而且多以政府的审批为准入条件,除此之外都不可以做,这就大大限制了市场主体的投资行为,阻碍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而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将各类市场主体的潜能和活力充分激发出来,为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
“尤其是长期受到‘玻璃门’‘弹簧门’阻碍的民营资本,将可以更广泛地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有利于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和激发市场活力,这对我国当前稳增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郭冠男说。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但没有设置“鼓励类”的投资类别。
“这充分体现了市场准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兴洲分析说,一方面,除禁止准入类与限制准入类的投资领域范围外,其他领域市场主体都可以进入,不需要也不应该设置特殊的鼓励;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的发展应更多依靠自身实力在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而以往的“鼓励类”投资准入则有违于公平竞争原则,某些市场主体通过获得“鼓励类”项目寻求特殊的优惠政策支持,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而且也容易刺激过剩产能的形成,还极易引发权力寻租行为。因此,对禁止和限制范围以外的准入,对放给企业的权力必须松开手、放到位,由市场主体依法公平竞争。
发挥政府管理职能
《意见》明确,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新设事项,应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同时,对于涉及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
这意味着,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下,相关管理部门无法再随意出台相关规定对行业准入进行限制,大大降低了政府调整市场准入管理的随意性。
“在负面清单制度的框架下,市场准入管理更多受到的是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不是行政权力的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有效地压缩政府权力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市场准入管理效率,也将从制度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郭冠男分析说。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后,如何依法依规并且有效地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止陷入“放则乱、乱则收、收则死”的怪圈,切实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是政府监管面临的重要课题。
《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审批体制;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后,对政府管理能力和管理方式都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提高政府管理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加快实现从审批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任兴洲说,原有的政府监管机构、监管方式都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大幅精简审批机构和环节,对原有的监管体系和标准设置进行调整。对确实需审批的事项,也要精简和优化审批程序,创新监管方式,形成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管理新体制。同时,增加和创新政府服务型的管理内容,一些新型监管措施必须及时出台。
(来源:中国经济网)
WTO2.0时代 中国由参与规则转变为制定规则
在WTO的框架下,越来越多的双边及多边投资贸易协定开始涌现。中国如何由参与规则转变成制定规则,成为一大命题。其中,中国和美国正在进行的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引起了外界极大的关注。中美之间关系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而不是贸易,中美BIT谈判被认为将对外资在华经营环境产生重大改变,同时也对两国的关系产生影响,同时也符合“以开放促改革”的理念。此外,中国与澳大利亚、韩国也达成了相关协议,与欧盟的谈判也正在进行,迎来了参与国际规则的重要机遇。
中美谈判进展及难点
从2008年启动以来,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已经进行了21轮,最新一轮的谈判时间是在9月9~11日在华盛顿举行,很大程度上是为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访美做准备,双方按照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的承诺,交换了各自的负面清单改进出价,双方都做出了实质性改进。此前,中美双方首次交换了负面清单出价。尽管已经交换了两次负面清单出价,但距达成一致的最终目标还有较长距离。
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何时能够完成,取决于中美双方推动谈判的政治意愿,而其中的关键是一些核心关键领域是不是要对外开放,包括金融、电信、文化、互联网等一系列的领域,主要从产业和安全性角度来考虑。从首次交换负面清单出价情况来看,中美各方都对对方提供的负面清单并不满意。其中,美方认为中国的负面清单开放度不够,而中国则对美方的负面清单中,对中方的所保留的一些限制措施,或者说在一些特定的产业和领域方面,有不满意的地方。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也曾表示,美方在负面清单中列举了关键基础设施、重要技术、国家安全三项,但对此均不作定义,并且在中方在美投资、经营的任何阶段,美国行政当局都有权中止项目,产生的成本由投资人负责。这样的提法增加了中国在美投资的不确定性,中方对此感到“不舒服”。目前,美国在金融业、通信业、服务业,包括律师、审计师等,具有较强的优势,也是希望中国能对这些领域进行开放,包括金融和服务业的扩大开放,目前在国内四个自贸区已有试验,金融业的开放相对更为谨慎。
综合目前各方消息来看,美方不希望中方拿出一份过于宽泛的负面清单,而且美方对中国投资更为需要。数据显示,2014年,美国外商直接投资为860亿美元,降到了中国和中国香港地区之后。中国对美国市场的需求则在于良好投资环境、健全和透明的法制、先进的技术、庞大的消费市场等等。BIT的谈成建立在双方互相需求的基础上。习近平主席此次与奥巴马的会面,能够在大的层面上对中美BIT谈判起到推动促进作用,为接下来的细节谈判作保障,中方可能会在一些关键领域做出让步,乐观估计的话,有望在2015年底前达成协议,而2016年也是美国的总统选举年。
中韩、中澳和中欧三项重要谈判
在中美投资协定谈成之前,有两个很重要的成果,同时也是水平很高的谈判已经谈成,即中澳和中韩。一些具体的技术细节也可以借鉴和参考。
由于在中美的谈判未完成的情况下,中国很难在中澳协定中达成准入前负面清单的方式,所以,作为一个妥协的结果,澳大利亚给了中国相当高水平的市场开放和准入前国民待遇,中澳之间没有负面清单,澳大利亚承诺给我们和日本韩国新西兰这些国家开放水平相当的负面清单。中方则承诺,在中澳中采取准入前的最惠国待遇,这意味着,中国在澳大利亚投资的准入方面承诺给予最惠国待遇,将来中美达成的投资准入和投资市场开放的安排,将适用于澳大利亚。
另外,在争端解决程序方面,中澳谈判有很大的创新和改良,比如磋商程序,引入强制磋商的条款。中澳谈判谈成以后,后续要启动上诉机制、上诉审查的谈判,这是很重要的内容,对投资领域仲裁的担忧,也是很多人都很担心的问题。中澳有未来工作计划条款,三年后双方对现有协议进行审议,审议后中方将引入负面清单。这是因为,三年后中美双方协议已经达成,可以进行中澳间的谈判。  中韩则在最低待遇标准、投资行为最惠国待遇、岔路口、弃权、复议前置,服务贸易和投资关系上取得了进展。
此外,中欧之间也已进行多轮谈判,欧盟是全世界第一大经济体,投资规则也有欧式和美式的区别,中国同时和双方在谈,可能将对下一步整个全球投资规则产生影响。欧盟提供的文本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投资协定的一些规则的安排,甚至超出了中美的谈判,比如投资市场准入、投资保护等方面。不过,中欧的谈判总体上要比中美的谈判更为滞后。中欧谈判还有一个特点是,协定谈成后,条件成熟时要在投资协定谈判的基础上签订全面自贸协定,这是中欧和中美不一样的地方。中美之间的部分谈判可以采取类似的循序渐进模式,即设定一个开放的时间表,而不是立即开放,类似中澳和中韩的模式。
四大自贸区的开放试验
中国国内的四大自贸区的相关改革,以及整个国家改革的推动,在投资这一领域,一定程度上源自中美之间的谈判,自贸区的试验可以看出中国在推进改革和开放的过程中有没有什么问题和经验,以此来迎接国际高标准投资规则的挑战。目前,国内只有四大自贸区内有负面清单,根据此前深改组所通过的《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要在2018年将负面清单推广到全国。由自贸区而走向全国,也是为中美之间的谈判做好准备。
目前,自贸区负面清单一共有三个版本,前两个版本为上海自贸区特有,第三版四大自贸区共有,从禁止类和限制类措施来看,第一版为190条,第二版缩减到139条,2015版则为122条,逐步缩减。最新版的负面清单在开放程度和透明度上都有所提升,并大幅减少了制造业在负面清单中的比例,但金融行业的表述却有所增加,条目变得更为具体。从自贸区的改革情况来看,金融改革的进度的确不如服务业、贸易等领域的改革开放。在负面清单的基础上,一些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对标的改革也在进行先行先试。
上述高水平的谈判为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供了机遇,但还需解决以下问题:(1)不同的国家,在具体的规则上有不同的态度,包括分化、整合等,需要考虑下一步的方向;(2)中国身份的转变,由引资国变为投资大国,在转变过程中要如何落实到规则方面,落到实处后如何选择需要考虑;(3)接受高水平投资贸易规则的挑战,在一些领域目前的案例较少,如何应对之后的挑战,以及将来遇到问题时怎么办,都需要进一步考虑。
(信息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预警信息
印度对窄织布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15年10月1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其国内产业申请,决定对自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进口的窄织布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该项调查涉及印度海关580610税号项下产品。该案调查期为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各利益方应于公告之日起40日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巴西对华镁粉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15年10月7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2015年第62号令,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镁粉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8104.30.00和8104.90.00。此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的申诉企业为巴西RIMA Industrial S.A.公司。
智利对钢丝启动保障措施调查
2015年10月7日,智利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称其已于10月5日对钢丝启动了保障措施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2132000、72139110、72139120、72139190、72271000、72272000、72279000。
智利在该通报中称,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12.4条,智利准备就一项临时性保障措施进行磋商,一旦措施被采纳,对智利出口该涉案产品的出口成员方均在该案中具有实质利益。智利全国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调查进口产品的价格是否存在扭曲,更进一步的信息将随后发布在WTO文件G/SG/N/6/CHL/16中。
印度对华瓷砖发起反倾销调查
2015年10月1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其国内产业申请,决定对自中国进口的瓷砖发起反倾销调查,该项调查涉及印度海关6907、6908和6914税号项下产品。该案调查期为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各利益方应于公告之日起40日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并提交调查问卷答卷。
巴基斯坦对华钢铁线材发起反倾销调查
2015年10月19日,巴基斯坦关税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其国内产业申请,决定对自中国进口的钢铁线材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该项调查涉及巴海关7213.9010、7213.9190、7213.9990和7227.9000税号项下产品。该案调查期为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各利益方应于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并于45天内提交答卷。
巴调查机关本案负责人联系电话:+9251-9218963,传真:+9251-9221205,邮箱imranntc@outlook.com。
印度对华干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
2015年10月2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自中国和越南进口的AA干电池(印海关税号为850610)发起反倾销调查。该案由印度干电池制造协会代表国内产业提起,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损害调查期为2011年4月到2015年3月。各利益方应于公告之日起40日内向调查机关登记、提交答卷及相关评论意见。
欧盟对华钢铁管对焊件进行反倾销调查
2015年10月29日,应欧盟不锈钢对焊件工业保护委员会(The Defence Committee of the Stainless Steel Butt-welding Fittings Industry of the European Union)的申请,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台湾的钢铁管对焊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在欧盟合并关税编码ex73072310、ex73072390下。
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2015年9月30日。
◆案件追踪
美国对中国等国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作出反倾销初裁
2015年10月7日,美国商务部对华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作出反倾销初裁:
其中,福建厦门腾龙特种树脂有限公司(Dragon Special Resin (Xiamen) Co., Ltd.):129.42%;
中国普遍:145.94 %;
2015年4月6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等国进口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7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3907.60.00.30。
墨西哥对硫酸铵反倾销调查作出终裁
2015年10月9日,墨西哥经济部国际贸易惯例总局函告中国驻墨使馆经商参处,宣布结束对原产自中国和美国的硫酸铵反倾销调查,并按如下方式征收反倾销税:对中国五洲丰公司的进口产品征收0.0929美元/公斤,对其它原产自中国的进口产品征收0.1703美元/公斤;对美国Honeywell公司的进口产品征收0.0759美元/公斤,对其它原产自美国的进口产品征收0.1619美元/公斤。决议自10月10日起生效。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31022101。
印度对华中密度纤维板等征收5年反倾销税
①、2015年10月21日,印度消费税和海关中央委员会发布公告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15年8月17日对原产于中国、马来西亚、泰国和斯里兰卡的中密度纤维板作出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结果,决定自官方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其中中国反倾销税率为46.09美元/立方米,马来西亚反倾销税率为36.10美元/立方米,泰国反倾销税率为45.27美元/立方米,斯里兰卡反倾销税率为11.83~26.49美元/立方米。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4110000。
2014年2月,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马来西亚、泰国和斯里兰卡的中密度纤维板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5年8月,印度商工部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②、2015年10月21日,印度消费税和海关中央委员会发布公告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15年9月11日对原产于中国的中重型商用车的前桥梁和转向关节作出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结果,决定自官方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为0.35~1.11美元/千克。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269099、73261910、73261990、87085000、87089900、87089900。
2014年6月,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中重型商用车的前桥梁和转向关节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5年9月,印度商工部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印度对密胺餐具反倾销案做出终裁
2015年10月2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密胺餐具反倾销案做出终裁,建议对自中国、泰国和越南进口的密胺餐具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我出口产品税率为1284.16美元/吨。
哥伦比亚对华PVC薄膜、铝材等复审终裁征税
①、近日,哥伦比亚贸工部公布对我PVC薄膜情势变迁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维持原税率不变,征税有效期截止2016年11月13日。涉案产品税号为39204300和39204900。
②、近日,哥伦比亚贸工部公布对我铝材情势变迁复审的终裁,决定继续征收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维持原税率不变(FOB最低限价3.6美元/千克),征税有效期截止2016年11月13日。涉案产品税号为76042100、76042910、76042920、76081090和76082000。
③、近日,哥伦比亚贸工部公布对我锄、镐及耙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结果,决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有效期3年。反倾销税税额为最低限价和进口FOB报关单价的差价,原最低限价1.32美元/千克(FOB价格)调整为2.04美元/千克(FOB价格)。涉案产品税号为82013000。
欧盟对华钼丝作出反规避终裁
2015年10月3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钼丝作出反规避终裁:将对原产于中国钼丝反倾销税的涉案产品范围扩大,涉案产品范围由钼含量不低于99.95%、最大截面直径大于1.35毫米但小于等于4.0毫米,扩展至钼含量不低于97%、最大截面直径大于4.0毫米但小于等于11.0毫米。
2015年3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钼丝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
欧盟对取向电工钢、取向硅电钢等反倾销案作出终裁
①、2015年10月29日,欧盟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做出终裁,对自中国进口的取向电工钢产品征收21.5%-36.6%的反倾销税。同时,欧委会根据产品型号设置了三种最低限价措施,只有当产品价格分别低于每吨1536欧元、1873欧元、2043欧元时才征收上述反倾销税。
②、2015年10月3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和美国的取向硅电钢作出反倾销终裁:采用最低限价措施,如果涉案产品的税前净边境交货价格低于最低限价(见表1),则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为税前净边境交货价格和最低限价之间的差额,但该反倾销税率应高于欧盟终裁中的从价税率(见表2)。涉案产品在欧盟合并关税编码ex72251100、ex72261100下。
2014年8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和美国的取向硅电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5年5月,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初裁。
表1  最低限价列表
涉案国
涉案产品
最低限价
(欧元/吨,净重)
中国、日本、韩国、
俄罗斯和美国
涉案产品最大磁心损耗不高于0.9瓦/千克
2043
涉案产品最大磁心损耗大于0.9瓦/千克但不高于1.05瓦/千克
1873
涉案产品最大磁心损耗大于1.05瓦/千克
1536
表2  欧盟对中国的取向硅电钢反倾销案从价税率
涉案国
企业名称
从价税(%)
中国
上海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Baoshan Iron & Steel Co., Ltd, Shanghai)
21.5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Wuhan Iron & Steel Co., Ltd, Wuhan)
36.6
普遍
36.6
 
③、2015年10月30日,欧盟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安赛蜜反倾销案做出终裁,对自中国进口的安赛蜜产品征收每公斤2.46-4.58欧元的反倾销税。
②、2015年10月31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乙酰磺胺酸钾作出反倾销终裁: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决定对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见下表。涉案产品在欧盟合并关税编码ex29349990下。
2014年9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乙酰磺胺酸钾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企业名称
反倾销税
(欧元/千克净)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Anhui Jinhe Industrial Co., Ltd)
4.58
苏州浩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uzhou Hope Technology Co., Ltd)
4.47
安徽维多食品配料有限公司(Anhui Vitasweet Food Ingredient Co., Ltd)
2.64
普遍
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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