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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公平贸易信息月报(总第130期)

    2016-02-26 08:45:22 阅读次数:45次
进出口公平贸易
 
 
信息月报
 
(总第130期)
 
 
福建省公平贸易局                                                                          2016年1月20日
目录
◆涉闽动态
2015年我省产品遭受国外贸易救济调查基本情况
中美商务部联合工作组到我省开展最终用户访问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王新副局长带队来闽开展反倾销实地调查
◆特别关注
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就世贸组织公布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执行之诉上诉机构报告发表谈话
欧盟第三轮REACH执法检查,唯一代表(OR)不合规成重灾区
2015年我国进出口下降7% 外贸发展进入“新常态”
◆预警信息
美国对华家用大型洗衣机发起反倾销调查
印度对进口热轧平板(热轧卷板除外)发布保障措施听证会通知
美国对华三聚氰胺发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
巴基斯坦对华未涂布书写纸和印刷纸进行反倾销调查
美国对华三聚氰胺发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
美国对华钾磷酸盐和钠磷酸盐发布反倾销和反补贴继续征税令
◆案件追踪
美国对华复合木地板作出反补贴行政复审初裁
墨西哥对中国等3国热轧钢板作出反倾销调查终裁
美国对华无涂层纸作出双反调查终裁
欧盟对华铝箔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美国对华晶体硅光伏电池作出反补贴行政复审初裁
美国修改对华铝型材反补贴行政复审终裁
印度发布对华轮胎硫化机日落复审终裁前披露
 
◆涉闽动态
2015年我省产品遭受国外贸易救济调查基本情况    
2015年,我省产品共遭受国外贸易救济调查53起,其中,反倾销40起,反补贴5起,保障措施8起,涉案金额2.16亿美元,涉案企业504家。涉案产品主要包括钢铁及制品、陶瓷制品、鞋类和化工产品等。12月当月,我省产品共遭受国外贸易救济调查12起。其中,反倾销7起,保障措施5起,涉案金额4014万美元,涉案企业48家。
(一)反倾销仍是我省遭受国外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方式。2015年,我省产品共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40起,占全省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总数的75.4%;涉案金额1.63亿美元,占涉案总金额的75.4%。其中,30起由发展中国家发起,占我省反倾销案件总数的75%。
(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影响较大。2015年,我省产品遭受发展中国家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38起,占全省案件总数的71.6%;涉案金额1.54亿美元,占涉案总金额的71.2%;主要为东盟成员国和拉美国家发起。
(三)钢铁及其制品成为贸易摩擦重灾区。2015年,我省钢铁及其制品共遭受来自10个国家和地区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24起,涉案金额6881万美元,分别占全省案件总数和涉案总金额的45.2%和21.6%。
(四)涉案企业较为集中。2015年,我省遭受的贸易摩擦案件中,涉案金额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146家;涉案金额100万美元以上的仅20家,但涉案金额合计达1.58亿美元,分别占全省涉案企业总数和涉案总金额的3.9%和73.1%。美国对华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是2015年我省遭受贸易摩擦涉案金额最大案件,达5720万美元。
中美商务部联合工作组到我省开展最终用户访问
1月6日至7日,美国驻华大使馆出口管制办公室主任Linda Minsker和助理赵培宁在中国商务部安全管制局官员陪同下,到我省福州松兴焊接自动化有限公司进行许可前最终用户访问工作。
联合工作组一行,与福州松兴公司裴向东董事长和华炳钟副总等有关人员进行座谈,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查看了公司的生产车间。厅贸易产业处派员全程陪同参加。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王新副局长带队来闽开展反倾销实地调查
1月12日至15日,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王新副局长带队到我省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和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锦纶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实地调查。调查组一行先后就财务管理、原料采购、销售价格确定、生产工艺、劳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等核查事项,与锦江科技和力恒锦纶管理团队分别进行座谈,详细了解产业发展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实地查看了企业的生产线。
黄德智副厅长专程赴长乐会见了王副局长一行,对他们长期以来对福建商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希望在此次核查中,商务部能够继续维持反倾销措施,支持我省企业和产业发展。黄副厅长同时要求贸产处要全程做好对接,服务保障调查工作顺利完成,并在工作中积累核查经验。
本次复审,是应我省锦江科技和力恒锦纶在内的国内产业代表申请,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为服务保障企业顺利申请立案,我厅曾于2015年4月3日致函商务部,请求继续立案调查,并维持反倾销措施。此次实地调查的顺利开展,将有助于继续维持反倾销措施,进一步推动我省锦纶6切片等化纤产业的发展。
◆特别关注
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就世贸组织公布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执行之诉上诉机构报告发表谈话
日内瓦时间2016年1月18日下午,世贸组织公布了中国诉欧盟对中国部分钢铁紧固件最终反倾销措施争端案(DS397)执行之诉上诉机构报告。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表示,紧固件反倾销措施争端案执行之诉上诉机构全面支持了中方的立场和主张,再次裁定欧方对中国产品维持至今的反倾销措施违反世贸规则,中方对此表示热烈欢迎和积极肯定。
该负责人指出,欧方自2009年1月30日起对自中国进口的钢铁紧固件产品征收高达85%的反倾销税,直接影响中国近10亿美元出口、上千家紧固件企业生存和超过十万人就业,对中国产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中国业界对此强烈不满。应业界要求,中国政府于2009年7月31日将欧方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并于原审专家组和上诉阶段接连胜诉。此后,欧方为执行原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决修改了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调整了原有歧视性单独税率规定,但通过再调查对中国紧固件继续维持反倾销措施。中国政府将欧方再调查措施继续诉诸世贸争端解决机制,这是中国入世以来针对其他成员执行世贸争端裁决的措施第一次提起的执行之诉,并获得执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全面支持。
该负责人强调,中国在紧固件争端中的胜诉,有力彰显了中国政府利用国际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积极维护产业利益和出口利益的坚定决心,也充分说明了部分贸易伙伴对中国产品和企业实施歧视性调查做法和反倾销措施是缺乏多边法律基础和无法获得世贸组织认可的。中国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为维护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国际贸易环境而作出自己的贡献。
该负责人最后表示,中方敦促欧方认真遵守世贸组织上诉机构作出的最新裁决,尽快撤销目前对中国紧固件产品仍在实施的违规反倾销措施。否则中方将保留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框架下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权利。中方希望长达七年之久的紧固件争端能够尽快得到解决,有关产品的正常双边贸易能够尽快恢复,使中欧双边经贸关系不断向前发展。
欧盟第三轮REACH执法检查,唯一代表(OR)不合规成重灾区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执法论坛第三轮REACH执法检查报告(REACH-EN-FORCE 3)正式于2015年12月10日发布。第三轮REACH执法检查分为两个阶段,共涉及1169家企业及5746个物质。
•    第一阶段执法于2013年在28个欧盟成员国进行,于2014年6月发布第一阶段REACH执法报告;
•    第二阶段执法于2014年2月-11月在24个国家进行,涉及641家企业2681个物质,执法对象包括欧盟境内生产商、进口商及唯一代表(Only Representative, OR)。
本轮执法检查通过与欧盟各国海关的密切合作,集中对生产商、进口商及唯一代表(OR)的注册合规情况进行检查,其重点在于检查企业是否履行法规条款5和条款6的注册义务。在本次执法检查中,共有13%的企业未完全履行注册义务,其中2%的企业未按照要求注册任何物质。受检企业中,大部分企业为SME企业(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占比70%。有数据显示,非SME企业较SME企业更加积极的开展合规工作。
唯一代表(OR)不合规成重灾区
值得关注的是,在所有注册者中,唯一代表(OR)不合规占比最大,为34%;其次为进口商,占比15%;生产企业则占比6%。OR的不合规原因除了未履行REACH法规条款8外,还体现在
1. 唯一代表(OR)未履行注册义务,未及时传递供应链信息,如吨位涵盖证明及SDS等。
2. 唯一代表(OR)及下游用户在供应链信息沟通(Supply Chain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及传递相当匮乏。原因在于进口商不清楚谁是其非欧盟供应商的唯一代表,唯一代表也不知晓进口商相关信息。
对此,ECHA官员建议,业界各方均应引起注意,尤其是非欧盟生产商及出口商应让唯一代表知晓其每年供应给相应进口商的吨位以明确相应注册义务。同时,REACH执法论坛通过本轮执法检查,发现OR存在的各种问题后,呼吁欧盟委员会修改REACH法规条款8,明确规定乃至细化OR所需履行的责任及义务,以便各成员国统一执法。欧委会应强制OR提供进口商清单及开具吨位涵盖证明给欧盟境内的下游用户以便各国执法机关的检查。鉴于实际执法过程中发现很多非欧盟企业委托的OR资质是有问题的,很多企业虽指定了OR但仍未委托OR完全履行REACH法规下的责任和义务,且很多下游用户甚至不知其非欧盟供应商的OR是谁,这让欧盟境内的下游用户及执法机构甚是头疼。因此,为了改善当前的境况,执法论坛建议欧盟委员会细化REACH法规条款8,接下来将重点对OR进行执法检查,考察OR的合规状况,并对不合规OR进行相应惩罚。
不合规处罚日趋严厉
不合规情况的通常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    不是唯一代表:23%
•    唯一代表不知道进口商/下游用户:21%
•    没有委托唯一代表:10%
•    唯一代表缺乏足够的背景知识准确应对物质的REACH义务:8%
•    唯一代表未准确记录/更新每年度,每个物质的出口吨位及去向:6%
•    唯一代表未对物质进行注册/后预注册:5%
•    CAS号错误:3%
•    唯一代表未能提供POA:2%
•    唯一代表不知非欧盟生产企业:2%
由此,检查员采取了很多措施更正不合规情况,包括提供口头或书面建议,以及行政指令的形式要求企业整改,若遇到违法性质恶劣的情况,将处以行政处罚和刑事诉讼。截止目前,官方已对155家没有应对REACH法规的企业采取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其中,10%的企业被罚款,7%的企业被诉讼,仍有41%的企业尚在跟进处理中。欧盟各成员国的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均制定了较严格的处罚措施,其中比利时设定的罚款最高可达110万欧元。
严苛局面下,企业如何自查
鉴于欧盟联合执法的广度和深度趋严,多数企业仍不知如何判断自己是否合规,怎样才是做到完全合规,多数企业在委托唯一代表作了预注册/注册后有进口商反馈在接受检查中出现问题,借此机会,关于REACH合规整个流程及自查,瑞旭技术给出以下建议:
1.对于尚未委托唯一代表的企业或正在选择唯一代表时,应重点考虑唯一代表的实力及资质。REACH法规条款8(1)明确指出,(1)唯一代表必须是欧盟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不能是空壳公司。(2)对于欧盟境内成立的这个标准,需要根据成立所在国家关于商业运营及公司成立等相关法规来进行鉴定。(3)关于唯一代表资质,需要文件证明该企业是否在成员国内成立,是否已通过商业注册准入。(4)唯一代表应具有足够的知识技术背景和经验资质来处理实际的物质和相关物质信息。
2.对于尚未委托唯一代表的企业,需自查是否满足委托唯一代表的条件。REACH法规条款8(1)规定,非欧盟境内的生产商可以委托唯一代表,但非欧盟的分销商、贸易商不能委托唯一代表。各国执法当局会通过非欧盟企业名称,OR提供的文件及相关证明,其他渠道获取的文件及证明,例如网络,或直接要求非欧盟企业提供相关文件来判断企业性质,从而判断该企业是否有资格指定唯一代表来履行REACH法规下的责任和义务。
3.对于OR,需要告知其所在国执法当局其所代理的非欧盟生产商,配制品制造商或物品生产商名称及欧盟进口商信息。每个OR均应在NEA(成员国监管当局)要求时立即提供POA,指明非欧盟企业委托其作为唯一代表。若唯一代表在其他欧盟成员国成立,则相关要求都应转移到唯一代表所在国的执法当局,由该国执法当局执行REACH合规检查。此外,唯一代表还应记录企业出口吨位及相关下游用户,以确保进口商所进口的吨位被涵盖在唯一代表为企业所做的注册下。OR还应及时传递最新的进口商所在国语言的SDS或ESDS(实际责任为非欧盟生产企业,OR只是代为传递)。
总之,企业一旦委托唯一代表完成注册后,需告知其欧盟进口商已经委托唯一代表完成(预)注册的事实,而后在实际出口货物时,自行在CIRS RCUM系统申请吨位涵盖证明,开具吨位涵盖证明给进口商确认其进口的吨位已被涵盖在唯一代表所做注册中,因此进口商不需另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此外,SDS需根据REACH法规及CLP法规进行更新并通过唯一代表传递给进口商,通过以上自查,企业、OR乃至进口商均有信心应对以后执法当局的检查。
企业面临多重挑战,慎重选择唯一代表
REACH执法检查行动一直在进行并且继续着,CIRS连续四年均接到爱尔兰HSA的检查通知,要求演示RCUM系统,提供相关文件给执法当局。而在连年的执法检查中,我们也感受到OR审查日趋严格,从最初受检物质数的两位数到三位数,及提供过来的进口商进口国,进口年限,非欧盟企业国家而后要求CIRS提供相符的POA,吨位涵盖证明,调查CIRS在供应链沟通方面的相关情况都说明了执法论坛及各国执法机关对执法的重视,同时CIRS也接到数起来自进口商的求助,希望CIRS配合进口商所在国的执法机关出具相应的文件,如吨位涵盖证明,SDS,ESDS等。由此可以了解,欧盟海关及各国执法当局的合作日渐成熟。
REACH-EN-FORCE-3项目证实REACH参与执法的28个国家的执法机关已与海关建立了有效合作,该合作使执法当局能有效使用从海关处提取的数据从而进行REACH例行检查。鉴于此方式颇有成效,欧盟鼓励各成员国和海关继续使用此方法进行合作。大部分海关在货物到港当天就把相关资料提交给当地REACH执法部门,只有极少数是在几天乃至一周之后提交,可见其效率及重视程度非常高。而欧盟各国执法当局与海关的成功合作也导致欧盟官方对这种方式更为推崇,也表示会继续使用这种方式进一步加强监管,同时各国执法当局也对OR的检查越加频繁,检查内容更加细致。REACH合规绝非仅仅完成注册如此简单,OR需应对后续进口商问询,配合提供相关文件,接受ECHA及成员国的检查和审核。因此,选择一个具有良好资质的OR,保证OR的正常运营对国内企业而言相当重要。 瑞旭技术作为一家专业的化学品法规咨询机构,除了进一步加强与ECHA和各国执法当局联系外,也提醒国内企业切不可抱侥幸心理,应提前做好自查,配合OR做好合规工作,保证对欧贸易顺利进行。企业有任何问题可以联系我们,我们作为全球化学品法规应对专家将一如既往的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2015年我国进出口下降7% 外贸发展进入“新常态”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月13日就2015年全年进出口情况举行发布会,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黄颂平介绍称,2015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24.59万亿元人民币,比2014年下降7%。2015年12月,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为31.2,较11月回落0.8,表明2016年一季度我国出口压力仍然较大。
黄颂平指出,2015年,全球经济总体复苏乏力,前景艰难曲折,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对外贸易发展进入新常态。据海关统计,2015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24.59万亿元人民币,比2014年下降7%。其中,出口14.14万亿元,下降1.8%;进口10.45万亿元,下降13.2%;贸易顺差3.69万亿元,扩大56.7%。
黄颂平表示,在复杂严峻的局面中,对外贸易发展仍然呈现一些积极变化和亮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一是贸易方式更趋合理。在国务院“稳增长、调结构”相关措施的大力推进下,2015年我国一般贸易进出口值为13.29万亿元,下降6.5%,占进出口总值的54%,所占比重较上年提升0.3个百分点;其中出口增长2.2%。
二是贸易伙伴多元化取得积极进展。2015年,欧盟、美国、东盟为我前三大贸易伙伴,双边贸易值分别为3.51万亿、3.47万亿和2.93万亿元。同期,我国对东盟、印度等新兴市场贸易相对表现较好,其中对东盟双边贸易值略降0.6%,对印度增长2.5%,表现均好于进出口总体情况。
三是民营企业对外贸易显示活力。2015年,我国民营企业进出口9.1万亿元,微降0.2%,占进出口总值的37%,提升2.5个百分点;其中出口增长3.1%。
四是出口商品结构进一步优化。2015年,我国出口机电产品8.15万亿元,增长1.2%,占出口总值的57.7%,较上年提升1.7个百分点。同期,纺织品、服装、箱包、鞋类、玩具、家具、塑料制品等7大类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总值2.93万亿元,下降1.7%,占出口总值的20.7%;其中,玩具、家具、箱包、塑料制品出口保持增长。
五是部分大宗商品进口量保持增长,贸易条件进一步改善。2015年,我国部分大宗商品进口量保持增加。其中,进口铁矿砂9.53亿吨,增长2.2%;原油3.34亿吨,增长8.8%。同期,我国进口价格总体下跌11.6%。其中,铁矿砂、原油、成品油、大豆、煤炭和铜等大宗商品价格跌幅较深。同期,我国出口价格总体下跌1%,跌幅明显小于同期进口价格总体下跌幅度。由此测算,2015年我国贸易价格条件指数为112.1,表明我国出口一定数量的商品可以多换回12.1%的进口商品,意味着我国贸易价格条件明显改善,对外贸易效益有所提升。
与此同时,黄颂平表示,当前我国外贸发展中依然存在一些困难。例如,2015年,我国与欧盟、日本双边贸易分别下降7.2%和9.9%;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进出口分别下降6.5%和12.1%;加工贸易进出口下降10.6%。2015年12月,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为31.2,较11月回落0.8,表明今年一季度我国出口压力仍然较大。
◆预警信息
美国对华家用大型洗衣机发起反倾销调查
2016年1月6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应美国惠而浦公司(Whirlpool Corporation (MI))的申请,对从中国进口的家用大型洗衣机发起反倾销调查。
涉案产品的具体描述为:家用大型洗衣机,无论轴线旋转方向如何,箱体宽度大于24.5英寸(62.23厘米),但小于32.0英寸(81.28厘米),但不包括叠加式洗衣机/烘干机和商用洗衣机。
根据相关法律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2016年2月1日前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初裁。若认定对美国国内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商务部将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将于5月24日左右作出初裁。
本案中,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450.20.0040、8450.20.0080、8450.11.0040、8450.11.0080、8450.90.2000和8450.90.6000。据美国商务部统计,2014年,美国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约8.99亿美元、2013年约6.89亿美元、2012年约1.72亿美元。
印度对进口热轧平板(热轧卷板除外)发布保障措施听证会通知
2016年1月7日,印度保障措施调查局发布公告称,将于2016年2月5日11时召开对进口厚度不大于150毫米、宽度不低于600毫米的热轧平板(热轧卷板除外)保障措施听证会,需要参加者须在2016年2月3日(含)前通过电邮(dgsafeguards@nic.in)通知印度保障措施调查局。
2015年12月7日,印度对对进口厚度不大于150毫米、宽度不低于600毫米的热轧平板(热轧卷板除外)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美国对华三聚氰胺发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
2015年12月28日,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的肯定性终裁结果,美国商务部对华三聚氰胺发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
中国普遍的反倾销税率为363.31%。
反补贴税率分别为:山东青岛Far-Reaching Chemical Co., Ltd.:154.00%;四川美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M and A Chemicals Corp China ):154.00%;青岛泛化国际贸易公司(Qingdao Unichem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td.):154.00%;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handong Liaherd Chemical Industry Co., Ltd):156.90%;河南省煤业化工集团中原大化公司(Zhongyuan Dahua Group Co., Ltd.):154.00%;中国普遍:154.58%。
 2014年12月9日,应美国Cornerstone Chemical Company公司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三聚氰胺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33.61.0000。
巴基斯坦对华未涂布书写纸和印刷纸进行反倾销调查
2016年1月15日,应巴基斯坦Bulleh Shah Packaging Pvt. Ltd.的申请,巴基斯坦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印尼、日本和泰国的未涂布书写纸和印刷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802.5510、4802.5600、4802.5700、4802.6100、4802.6200。
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2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
美国对华三聚氰胺发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
2015年12月28日,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的肯定性终裁结果,美国商务部对华三聚氰胺发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
中国普遍的反倾销税率为363.31%。
反补贴税率分别为:山东青岛Far-Reaching Chemical Co., Ltd.:154.00%;四川美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M and A Chemicals Corp China ):154.00%;青岛泛化国际贸易公司(Qingdao Unichem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td.):154.00%;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handong Liaherd Chemical Industry Co., Ltd):156.90%;河南省煤业化工集团中原大化公司(Zhongyuan Dahua Group Co., Ltd.):154.00%;中国普遍:154.58%。
2014年12月9日,应美国Cornerstone Chemical Company公司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三聚氰胺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33.61.0000。
美国对华钾磷酸盐和钠磷酸盐发布反倾销和反补贴继续征税令
  2015年12月21日,美国商务部对华钾磷酸盐和钠磷酸盐发布反倾销和反补贴继续征税令。
2015年11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钾磷酸盐和钠磷酸盐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裁决,裁定若取消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期间内,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将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在该裁决中,6名委员均投肯定票。
2015年6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钾磷酸盐和钠磷酸盐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8352400.00、28353100.00等。
◆案件追踪
美国对华复合木地板作出反补贴行政复审初裁
2016年1月11日,美国商务部对华复合木地板作出反补贴行政复审初裁,大连鹏鸿地板有限公司(Dalian Penghong Floor Products Co., Ltd)的补贴率为1.97%;上海黎众木业有限公司(Shanghai Lizhong Wood Products Co., Ltd. (aka The Lizhong Wood Industry Limited Company of Shanghai))的补贴率为0.89%。包括临沂优优木业有限公司(Linyi Youyou Wood Co., Ltd)、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Anhui Longhua Bamboo Product Co., Ltd)、昆山阿姆斯壮木业有限公司(Armstrong Wood Products (Kunshan) Co., Ltd)等在内的100余家企业的补贴率为1.43%。
2015年2月4日,美国商务部对华复合木地板进行反补贴行政复审立案调查,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412.31.0520、4412.31.0540等。
墨西哥对中国等3国热轧钢板作出反倾销调查终裁
2015年12月22日,墨西哥经济部在《官方日报》上发布公告,决定结束对原产自中国、德国和法国的热轧钢板(涉案产品税号为:72083601、72083701、72083801、72083901、72253002、72253003和72253099)进行的反倾销调查程序,并对涉案产品按照以下方式征税:
一、对原产自中国的进口产品:对Tangshan公司征收335.6美元/吨,对其他出口商征收354.92美元/吨;
二、对原产自德国的进口产品:对ArcelorMittal Bremen征收137美元/吨,对其他出口商征收166.01美元/吨;
三、对原产自法国的进口产品:对ArcelorMittal Mediterranee征收67.54美元/吨,对其他出口商征收75.59美元/吨。
终裁决议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2014年9月16日,墨西哥对原产自中国、德国和法国的热轧钢板启动反倾销调查。
美国对华无涂层纸作出双反调查终裁
2016年1月11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澳大利亚、巴西、印度尼西亚和葡萄牙的进口无涂层纸作出反倾销终裁,同时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无涂层纸作出反补贴终裁。
对中国涉案产品的裁决如下:绿点全球贸易公司(Greenpoint Global Trading (Macao Commercial Offshore) Ltd)和亚太森博(广东)纸业有限公司(Asia Symbol (Guangdong) Paper Co., Ltd)的倾销幅度为84.05%;中国普遍的倾销幅度为149.00%。另一方面,亚太森博有限公司(Asia Symbol Companies)的补贴率为7.23%;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Sun Paper Companies)和芬欧汇川集团(UPM)的补贴率为176.75%;中国普遍的补贴率为7.23%。
2015年2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无涂层纸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802.56.1000、 4802.56.2000、4802.56.3000等。
欧盟对华铝箔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15年12月18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巴西的铝箔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铝箔征收反倾销税,但取消对巴西铝箔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在欧盟合并关税编码ex76071119下。
2014年10月4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巴西的铝箔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涉案国
企业名称
反倾销税(%)
中国
美铝(上海)铝业有限公司(Alcoa (Shanghai) Aluminium Products Co., Ltd)和美铝渤海铝业有限公司(河北)(Alcoa (Bohai) Aluminium Industries Co., Ltd)
6.4
山东鲁丰铝箔股份有限公司(Shandong Loften Aluminium Foil Co., Ltd)
20.3
镇江鼎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Zhenjiang Dingsheng Aluminium Co., Ltd)
24.2
普遍
30.0
美国对华晶体硅光伏电池作出反补贴行政复审初裁
2016年1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入模块)作出反补贴行政复审初裁,以下企业的补贴率为19.62%:晶澳(扬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JA Solar Technology Yangzhou Co., Ltd.);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Changzhou Trina Solar Energy Co., Ltd);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Wuxi Suntech Power Co., Ltd)。
2015年2月4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入模块)进行反补贴行政复审立案调查,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501.61.0000、8507.20.80等。
美国修改对华铝型材反补贴行政复审终裁
2016年1月5日,美国商务部修改对华铝型材反补贴行政复审终裁,将台山市金桥铝型材厂有限公司(TAI SHAN CITY KAM KIU ALUMINIUM EXTRUSION CO LTD)的补贴率修改为79.80%。
2014年6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华铝型材进行反补贴行政复审立案调查,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604.21.0000、7604.29.1000等。2015年12月14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其中台山市金桥铝型材厂有限公司的补贴率为61.36%。
印度发布对华轮胎硫化机日落复审终裁前披露
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12月28日发布了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轮胎硫化机反倾销调查终裁前披露。
在披露中,调查机关继续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印度市场同类产品的实际支付价格计算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最终认定来自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对印度市场的倾销幅度为10%~20%,损害幅度为10%~20%。
 有关利害关系方应于2016年1月1日前向印调查机关提交相关评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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