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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商贸行业商协会制度建设的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商贸行业协会的管理,促进商协会规范、健康运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函〔1998〕第250号),结合我市商贸行业发展及行业商协会工作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厦门市商务局负责商贸行业商协会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商贸行业商协会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其清算事宜。
三、商协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会员管理、会议管理、会费管理、财务管理、公文档案管理、印章管理、信息公开、内部争端裁决、换届选举等制度。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谋发展,确保商协会各项活动有章可循。
四、商协会应发挥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搭建合作平台,促进我市商贸业科学发展;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了解和反映会员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信息咨询,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等活动;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五、商协会有下列重大活动,应事前报告厦门市商务局: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召开涉及组织机构及负责人选举和变更、会费调整等事项的重要会议;
(二) 涉外和涉港、澳、台活动;
(三) 举办大型论坛、重大学术活动、评选活动及其他影响较大的社会活动;
(四) 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
(五)接受境内外大额捐赠或赞助;
(六) 对本商协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七) 其他必须事前报告的重大活动或事项;
六、商协会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事前报告和批准,擅自举办或参与前款所列各种重大活动;
(二)违反章程规定,擅自扩大会员范围,将不具备入会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吸纳入会;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乱收费或者摊派;
(四)开展不正当经营活动;
(五)非法为个人牟利;
(六)设立“小金库”;
(七)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为加强财务管理,商协会应做到:
(一)依法设置会计机构或委托合法代理机构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会计、出纳应按不同岗位进行分设,所有财会人员均需持证上岗;
(二)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严格财务报销手续,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每年年检以及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依据。
八、商协会应于每年3月底前分别向厦门市商务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并按时接受本局的年度检查初审。
九、商协会应积极参加厦门市商务局组织的培训、会议和其它相关活动。参加活动的情况将作为商协会年检初审的指标。
十、厦门市商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向商协会下拨财政专项资金时,对向下拨的财政专项资金和使用情况负有监管责任,确保不发生违纪违规问题。
十一、厦门市商务局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商协会工作会议,同时还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相关商协会专题工作会议,组织商协会参加相关业务活动。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有效期2年。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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