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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为了加强协会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责任分工:
      1、支部对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支部书记对本单位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工作内容
      支部书记和各部门的领导干部,按照工作分工和职责范围,承担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党规制度,制定和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遏制和治理腐败。
      3、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和员工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指示要求,增强党员和员工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的意识。履行监督职能,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员和员工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
      5、坚持廉政谈话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解决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职责范围内的不正之风,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措施,促进整改。
      6、严格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的行为。
      三、目标考核
      1、书记负责领导、组织对各部门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各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与各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2、考核工作要与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3、各部门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与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内容,涉及重大事项,应主动向上级责任人报告。
      4、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5、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依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实施意见》,给与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6、支部书记负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人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行责任制抓落实的措施。
      四、责任追究
      1、对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责任人,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2、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
      3、实施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
      ⑴、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不需追求纪律责任的,由协会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对有关人员采取发党内监督通知书、行政监察建议书和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告诫。
      ⑵、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需要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等处理的领导干部,由协会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报上级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综合事务部具体实施。
      ⑶、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协会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报上级纪检部门依照有关党纪政纪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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