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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下称协会),英文译名为:Xiamen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XFIA。协会的会标图形内容为,由2支绿叶X(厦门)和10只展翅高飞的鹭鸟(绿色)环绕的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XFIA(金黄色);文字内容为: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中文名称(红色)。寓意:厦门市食品行业是绿色事业和欣欣向荣的朝阳产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由厦门地区从事食品及相关产业生产、加工、流通、经营、科研、教育的企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组织、有关食品部门以及热心于食品行业的领导、专家、学者、技术管理人员等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引导食品行业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整合行业资源,搭建食品行业交流平台;为政府、社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厦门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厦门市商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福建省厦门市嘉禾路329号太平洋广场三楼ST29-3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协助政府做好食品行业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工作,加强对行业的指导,为广大会员单位服务。
(一)协助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令和政府的行政规章,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企业的素质,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与市场秩序,逐步建立食品安全、诚信体系;
(二)受政府部门委托,研究行业发展的方向,拟定行业发展目标和行业发展规划,积极培育市场竞争力强、知名度高,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食品企业集团和行业龙头企业;
(三)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的信息交流和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分析行业的统计资料,反映行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企业的合理要求,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协助政府部门对食品的生产、销售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防止价格垄断,保护公平竞争,引导企业充分利用WTO的保护条款应对国际贸易,积极反映企业呼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对食品行业新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前期咨询、评价,为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提供依据;
(六)组织对国内外食品行业的调查研究,收集有关资料,对国内外食品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七)承办展览会、研讨会和组织会员企业参加本地区、跨地区及国际性的博览会、贸易洽谈会等,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八)开展专业技术咨询活动:建立食品行业专家、工程技术人员人才库,组织行业技术交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监督,组织对食品的科研、生产、管理等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食品生产和管理的总体水平,推动食品业健康发展;
(九)加强与省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之间的联系,广泛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积极稳妥地组建专业分支机构,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承接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委托办理的其它工作,提供有偿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在厦门市辖区内从事食品及相关产业生产、流通、科研、教育、金融、会展服务、法律等企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组织和食品有关管理部门等,经申请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对发展食品工业做出贡献的专家、教授、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热心支持食品行业发展的工作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按期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应具有法人资格,在厦门市的食品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个人会员应热心于食品行业事业并为之做出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协会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终止会员资格,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且经催促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予以通报,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五)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请荣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到特殊情况,有10家理事单位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遇到紧急情况的,也可采用书面或通讯形式做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到特殊紧急情况的,有6家常务理事单位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也可采用书面或通讯形式做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设立专职常务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
(二)热心食品行业事业,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必须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为。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协会会长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工作事项,完成会长布置的工作任务 ;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四)编制年度预算,年终汇报预算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结算情况报告;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会员和企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收取和管理使用协会经费。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加强内部事务管理,实行自律互律。
第三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审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员工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的调整,由秘书长提出建议,提交协会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以及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已经2014年9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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