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 Xiamen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XF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厦门地区食品行业的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结合协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协会自身的功能和优势,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尽心尽力为会员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和引导我市食品事业的迅速发展,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槟榔西里148号天湖大厦B座十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令和政府的行政规章,组织制定食品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企业的素质,促进公平竞争;
(二)研究行业发展的方向,拟定行业发展目标,受政府的委托,拟定行业发展规划;
(三)开展行业的信息交流和统计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行业的统计资料,反映行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企业的合理要求,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协助政府部门对食品的生产、销售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防止价格垄断,保护公平竞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对食品行业新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前期咨询、评价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为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提供依据;
(六)组织对国内外食品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食品的资料,对国内外食品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七)组织会员企业参加本地区、跨地区及国际性的博览会、贸易洽谈会等,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八)开展专业技术咨询活动:建立食品行业专家、工程技术人员人才库,组织行业技术交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监督等,推动食品业健康发展;
(九)组织同行业商议价格、进行价格协调,引导企业充分利用WTO的保护条款应对国际贸易,遇到贸易争端问题,积极反映企业呼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十)组织对食品的科研、生产、管理等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食品生产和管理的总体水平;
(十一)承接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凡从事食品的生产、科研、设计、经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五)凡对发展食品事业作出贡献的及热心帮助其发展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年初编制年度预算表,年终汇报预算支出和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结算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加强内部事务管理,实行自律互律。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8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